签到天数: 118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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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0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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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休确认问题
根据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随军队退休干部退休金增长和发放,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交纳养老保险金。这些待遇与退休干部相同。所有文件没有规定自主择业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按理说,当遇到退休干部享有的待遇问题的时候,给予自主择业干部的待遇要么始终按退休的执行,要么待其到达地方党政机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执行,需要有退休手续时由人社机关出具。实际落实的情况是,当需要按照退休干部的相关政策给自主择业干部提高待遇时,强调其没有退休手续不给办理(如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当需要给自主择业干部降低待遇时,则不需要退休手续直接按退休干部处理(如住房补贴停止增长)。这种执行政策的随意性和人为制定的双重标准,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自主择业干部的自尊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住房保障问题
1. 无房问题。按照3号文件的顶层设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有的城市政府不仅没有优先安排、重点保障,而且从未安排、从未保障,反而被原部队屡屡劝退住房,承担着惩罚性的高额房租,并且经常被断水断电停气停暖。
2. 住房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干部跟其他党政干部一样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35%。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与地方干部工资结构不一致,有的城市便出台通知,改为按地方同职级干部工资基数计算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从2006年开始执行。后来退役金增长后,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没有变动,造成了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不是自己基本工资的35%而是别人的基本工资的35%的怪现象。直到2015年退役金增长时明确了其中的相当于基本工资的部分,这个问题才自然解决。另外,地方干部退休后住房补贴不再增长,于是有关部门也不再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干部增长住房补贴,这时候却不要求自主择业干部有退休手续了。这个问题也随着最近地方干部退休后住房补贴随工资增长继续增长的政策而自然消失,但政策的随意性和执行上的双重标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3. 物业补贴。物业补贴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是干部住房福利待遇的一部分。按照自主择业政策的顶层设计,自主择业干部享受同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住房保障待遇。在3号文件出台的2001年,社会上根本没有物业收费现象,因此没有发放物业补贴的现实基础。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按照顶层设计的原则处理具体事务,本来是地方落实有关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有关部门坚决拒绝给自主择业干部发放物业补贴。这里的扣子还是出在上述管理空当和政策遗漏上。不能因为过去的文件出台时没有物业补贴而不给自主择业干部发放住房补贴,也不能因为省直没有自主择业干部而参照执行时遗漏自主择业干部不发放物业补贴。在这里又一次出现名义上承认自主择业干部是国家干部而在具体待遇上将其排除在外的自相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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