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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07: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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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安部队,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图片来源于网络
1951年9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接受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
1955年7月,国防部发布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由此,公安军成为解放军的五大军种之一。
但两年后的8月29日,中央军委发布电令,自9月1日起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公安军领导机关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各地公安军改由各军区领导,仍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从此,“公安军”这一军种消失。
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决定公安部队实行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即:公安部队在建设上受中央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建制属公安机关。1962年1月,成立全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构,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但一年后,又出现了变化。
1963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布命令,自2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人和部队建制、体制不变。
但在1966年7月,中央军委决定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取消双重领导,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接受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原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领导指挥机构;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警卫、警备)师、团、营、连,拨归各大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建制领导;各专、市公安支队、大队,各县中队分别交由所在地军分区和县武装部领导。
改革开放后
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机关,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时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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