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交流] 军改期间哪些军转干部可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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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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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05: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是一名去年滞留部队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原以为部队成为军队改革期间“撤并降改移”的单位后,我就可以留在驻地了,可地方军转部门审查档案时说我不属于接收范围。请问哪些情况才能放宽安置地区条件?地方不接收我的档案符合政策吗?

答:地方军转部门不接收你的档案符合政策。《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其中明确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对象是“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在此列。另外,并不是所有“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都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撤并降改移”部队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一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者。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部队驻地)安置,“撤并降改移”单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的情况,不属于接收之列。

二是“未婚或者离异”者。这种情况下“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随军条件。

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这种情况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并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编辑:兵心网    作者:沈阳军区善后办政工组组织干部处转业办主任 董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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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17 05: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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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05: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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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17 05: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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