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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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14:04:2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帮助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对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烈士褒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一次性抚恤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他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旅游、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成绩显著的;
  (二)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事迹突出的;
  (三)开展各种拥军优属活动事迹突出的。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证明书》持有人由其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父母或者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烈士褒扬金。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自死亡军人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当月起计算。
  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死亡军人遗属死亡后,按照原标准一次性增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注销,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协商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协商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依照《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定期抚恤条件的死亡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做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依据。
  享受定期抚恤的死亡军人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其定期抚恤金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分别发给。
  享受定期抚恤的死亡军人子女及其兄弟姐妹,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中等、高等学校就读的,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抚恤。
  第十四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负责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照本地规定的标准,从次年一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山西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10月1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山西省再次提高9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超19万人将受惠。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部署,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相关链接:退伍军人
  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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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 14: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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