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交流] 如何实现以情拥军和依法拥军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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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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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1: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双拥工作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实现以情拥军和依法拥军的有机统一”,是当前双拥工作创新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紧迫课题。

   一、更新观念,凝聚共识,夯实依法拥军和以情拥军的思想基础


   拥军工作既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更是一项人的思想活动,只有全社会对拥军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才会有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拥军行动。


   (一)以情拥军是双拥工作的起码要求。80多年前,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其《才溪乡调查》里,高度赞扬了慰劳红军、优待红军家属等工作经验,我们从“才溪精神”中感受到浓浓的军民鱼水情。抗日战争时期掀起了前所未有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热潮,形成了传承至今的延安双拥精神。解决战争中的拥军支前运动为人民解放军取得三大战役的胜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认真做好双拥工作,加深军民鱼水情尤为重要。军人军属和优抚安置对象为了民族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乃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作出了贡献或牺牲。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充满热情、心怀敬仰、肩负使命地去做双拥工作,也就是说要动真情、讲感情、聚友情来做拥军工作。“军民一家亲,鱼水情更浓”、“奏好和谐曲,共筑连心锁”、“真情拥军,真心爱兵”、“情满军营,心系军人”、“军民水乳交融”等响亮的口号演绎了以情拥军的真谛。70多年前开展的延安双拥运动,改进了人民军队和根据地政府的工作作风、密切了根据地军政军民关系、增强了根据地军民的凝聚力、战斗力。而其中正是人民军队的“真情”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也正是人民群众的“真情”激发了人民军队的战斗力。毋容置疑,“以情拥军”永远是双拥工作的主题和基础。


   (二)依法拥军是规范双拥工作的现实需求。双拥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军队和地方共同实践的政治工作和社会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和社会各个阶层,必然打上时代的烙印。从国家层面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党、国家和军队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实践逐步走上法的轨道,各行各业都在依法行事,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双拥工作理应做到有法可依,照章实践。同时,国家的法律建设发展进程和现有成果,也为双拥工作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基本的条件和氛围,使得依法开展双拥工作处于呼之欲出的态势。从各级政府的职能看,行政的内容、方式、力度逐步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约束,主导拥军优属的具体实践迫切需要法律条规作为行为的支撑和保障,单纯靠党委重视、领导指示和一般号召已难以确保双拥工作的持久性、经常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军事设施保护、军地纠纷协调、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等问题越来越多,有些问题依赖感情可以管一时但不能管长久,最终必须依靠法律予以解决。


   从积极参与社会化拥军的社会组织状况看,经济成份日趋多样化,特别是经济组织中民营、外资成分逐步增大,受利益关系制约,政府赋予其双拥义务约束力有限,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才能推动双拥工作在全社会各种组织中落实。从广大群众个体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人们的个人价值观逐渐渗透到双拥实践中,与履行政治义务、强调付出奉献的双拥本质矛盾加剧,拥军优属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所减弱。只有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并固定各种组织和个人在拥军优属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才能平衡双拥实践中的利益冲突,使得双拥工作具有群众基础和落实动力。从军队的实际来看,需要用法的形式来纠正军队和军人过高的期望值,避免产生拥军的好差取决于办事、照顾的多少这样的误区。只有把双拥工作的具体标准尺度明确统一,才能有效防止军地双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不当攀比,使双拥工作健康有序地持久发展。


   (三)情法结合开展拥军活动是贯彻法治思维,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先后提出了“三个代表”、依法行政、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新要求。这既是新世纪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科学指南,也是新时期做好双拥工作的基本遵循。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军号。而双拥工作是一项建设巩固国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系统工程,与法治国家建设密不可分。在新形势下认真做好以依法拥军、以情拥军为基本要求的双拥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部队战斗力、巩固发展环境,进而实现强国梦、强军梦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传统,注重创新,正确把握好依法拥军和以情拥军的辩证关系


   新时期的拥军工作,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规范,也离不开感情的投入和推动。只有把握好两者的关系,使感情投入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拥军工作才能在质量和力量上并重发展。


   (一)以情拥军是基础。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指出“兵民是胜利之本”,这既说明了战争的伟力存在于民众之中的道理,又说明了军民团结的重要性。纵观我军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战争胜利和赢得人民支持的历程,无不“拥军情”这条主线贯穿其间。不管是红歌《万泉河水清又清》唱出的“军民团结一家亲”,还是“子弟兵的母亲” 戎冠秀、“爱国拥军模范”庄印芳,不管是陈毅的名言“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还是98抗洪、汶川抗震救灾,都诠释了军民鱼水情。这里,我们不禁想起解放战争中,沂蒙山区的“红嫂”明德英用她甘甜的乳汁养育受伤解放军战士的拥军情结。历史发展了,时代前进了,而今天沂蒙地区“红嫂”的拥军精神仍得到继承发扬,沂蒙人民对党对军队的感情始终没有变,且弥足珍贵,愈加深厚。70多年前的延安双拥精神和“红嫂”拥军情仍具有现实意义。今天我们坚持国防优先、特事特办、普惠加优惠以及军人“六优先”等一系列双拥工作政策规定,都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关爱和军民心心相连的关系。毫无疑问,没有真情实意是做不成拥军工作的,三心两意是做不好拥军工作的,情薄意淡是做不深双拥工作的,唯有怀揣款款情、拳拳心才能做成做好做深拥军工作。


   (二)依法拥军是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拥军工作也不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们拥军的项目实施、活动开展、经费投入、待遇落实乃至就业安置、入学入托总体上都是依法守规的。但由于诸多原因,在开展双拥工作中遇到了法律法规不全、政策规定不严密、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等问题以及与双拥工作相抵触的矛盾等不利因素。从政策面看,存在着法与法之间、规定与规定之间的矛盾,比如兵役法强调退役士兵的安置到位,而企业法则强调人事权自主,致使退役士兵安置人数逐年减少。再者,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拥军优属资金筹集等也没有形成完善配套的政策体系,各地双拥工作规定不统一,如优待金标准的差距就很大,造成人为不平、心理失衡等情况。支持部队建设资金的投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军嫂安置等方面还存在着“友情操作”、“变通处理”、“开恩照顾”、走简易程序、打擦边球、批条子办事、违规占用编制等感情调节重于制度规范的操作,以所谓的人性化办事取代了依法办事。上述现象既与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格格不入,也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要求相违背,更与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相背离。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以“拥军”特殊为由去超越规矩,要转变传统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树立一切双拥工作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思想,以此提高双拥工作法治化水平,也要求我们尊重并充分利用现有涉及拥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事用法律,小事讲规矩,使每一项工作、活动、措施都有法可依、依法实施,以此提高拥军的社会信誉度和感召力。


   (三)注重在重情与依法融合中创新。“依法拥军”和“以情拥军”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关系。“依法拥军”保证了“以情拥军”出师名正言顺,操作按部就班,“以情拥军”保证了“依法拥军”活动激情澎湃、后续有力,两者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有情有义,就会有生机与活力;有章有法,就会有发展与创新。重情重义的拥军步入法制拥军的轨道,才能推进拥军工作健康、持续地发展。设想,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如果不依法或不按章来开展拥军活动,必将增加违规违纪的成本,从而降低了拥军的公信力、影响力;而没有热情的拥军,只能是今天轰轰烈烈,明天冷冷清清,致使拥军活动“一日情”或“头热脚冷”。加之“以情拥军”是拥军的基本形式、初级阶段,而“依法拥军”就其内涵、方式而言得到了升华、拓展,实现了质的飞跃。所以,我们要推进以情拥军向依法拥军转变,用法律法规的尺度来衡量、规范拥军工作,用满腔热情和旺盛活力来激发社会拥军正能量,这就是依法拥军和以情拥军的关系所在。


   三、对情法结合推进拥军工作创新发展的几点建议


   拥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容不得半点的“偷工减料”或“冷眼旁观”。只有社会参与、制度保障、资源整合三个方面并驾齐驱,统筹推进,才能使拥军事业规范发展、蓬勃发展、永续发展。


   (一)加强宣传发动,形成浓厚的拥军氛围。要大力推动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和双拥政策的宣传落实,强化广大军民的法治理念、法治素养,提高依法拥军的意识和能力,引导人民群众增强事业感,加大拥军感情的投入,推动以情拥军转化为拥军的实际行动。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让“法”的观念进入军地交往范畴,引导广大军民要在坚持传统的基础上,以新思维、新视角客观看待、正确理解、实践操作“以情拥军、依法拥军”。


   (二)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依法拥军的制度化保障。要本着“落实现有、完善不足、弥补空白”的原则,国家层面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地方要完善配套政策规定。特别在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上予以明确,避免出现诸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之类操作性不强、概念不确定等情况和涉军的矛盾与纠纷避开法律程序而简单“私了”、“迁就”等现象,以此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力。这方面要建立健全以双拥工作条例、军队和军人及其家属权益保障、荣誉激励、训练演习群众损失补偿、社会化拥军等政策法规或配套措施,处理好政策执行力和柔性落实的关系,逐步统一抚恤、补偿、优待等方面的基本标准,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衔接、与国防建设相适应、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优良传统相承接的双拥政策法规体系。


   (三)整合依法拥军的组织保证和社会资源。依法拥军是社会系统性工程,仅靠双拥、民政等职能部门唱独角戏是难以推进的,必须打破部门壁垒,跨界合作,形成协调统一、共同推进的社会整体合力。要赋予各级法制工作领导部门以及依法治市(区县)等非常设机构相应的依法拥军职能,发挥其法律法规的权威指导和协调牵头优势,实现涉法职能和内容的衔接;军地合署办公机构和军队法制部门要加强职能协调和资源共享,确保在维护部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方面执法尺度相统一、涉军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应用相一致;人武、双拥、民政、教育、司法、法院等部门要统筹各自专业资源,组织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志愿者组织等单位开展双拥宣传,积极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形成多方参与、多渠道开展、多项目实施的依法拥军格局。


   总之,积极深化“以情拥军、依法拥军”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新时期双拥工作实现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之路。我们只有正确把握其关系,积极探索其规律,全面深化其内涵,拥军之路才会更宽广、走的更远。


   (兵心网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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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1: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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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2: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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