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心网关于军转安置热点问题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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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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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17:26:39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初以来,战友们在兵心网公众号(aibingnet)信息留言栏咨询了大量关于军转安置方面的问题,应大家的建议,兵心网小编近期将对这些问题予以梳理,陆续呈现给大家!

A、随迁问题 某部干部元某问:我明年打算转业回原籍安置,我和家属与父母、岳父母生活分居三地,且我俩都是独生子女,如果想把岳父母也一同随迁过去,请问政策允许这样做吗?
    答:不允许。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以上是你可以随调随迁亲属的范围,其中不包括父母和岳父母。
B、伤残问题 某部干部张某问:我是一名现役干部,单位涉及调整改革,加上自己患病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打算明年转业回地方,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中明确: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不得列入转业安置计划,请问对照现行残疾等级标准,二等甲级是几级伤残?
答:根据《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规定,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是: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因此,按照现行残疾等级标准,套改或被评定为五级以上伤残的,是不得列入干部转业安置计划的。
C、边远艰苦地区时间问题 某部干部贺某问:我是分别于2000年3月至2003年10月、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在一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服役,请问边远艰苦地区的服役时间可以累计合并计算吗?如果我自主择业可以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百分之几?
答:根据《关于确定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范围的通知》(国转办联【2007】1号)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以累计合并计算。另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因此,你先后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时间分别为3年零7个月和8年零6个月,累计为12年零1个月,可以增发自主择业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
D、工作性津贴问题 某部干事魏某问:我是干部部门分管转业工作的一名干事,今年的国家安置计划已正式下发,请问我们是否应停发转业复员干部的工作性津贴?什么时间停发?
答:根据《关于军队进一步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1】288号)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命令明确了起算时间的,从起算时间的下月起停发;命令未明确起算时间的,从成文日期的下月起停发。另外,《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规定: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月31日前公布。因此,你们单位应按照任免权限下达干部转业复员命令,而后按照下达命令的相关起算时间从下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E、奖励工资问题 某部干部贾某问:我是一名今年转业的干部,因单位有大项活动任务,现仍然一直在岗工作,请问若今年年底前我已办完所有关系离队,并到地方安置单位报到,还能领取年终的奖励工资吗?
答:根据《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实施办法》(【2001】参务字第192号、政干字第464号、后财字第620号)规定:经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下列人员享受奖励工资:当年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当年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其考核等次,干部由原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认定,其中原担任单位或机关部门领导的,由原单位或机关部门党委认定。因此,若单位评定你今年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是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具体领取标准是依据你在岗的工作时间来确定的。

F、停发津贴补贴问题 某部干事何某问:前期转业安置工作中,我单位有一名转业干部个人思想工作做不通,拒不填报安置去向和移交方式,导致无法列入年度安置计划,我们拟认定其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停发其津贴补贴,请问停发津贴补贴的具体时间应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规定: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另外,《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规定: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各级应当依据认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因转业干部本人不配合组织移交,导致无法列入安置计划或者档案未能正常移交地方的,停发津贴补贴的时间,应当从当年国家年度安置计划正式下达的下月起算。因此,对于该转业干部,应从今年国家安置计划正式下达的下月起,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停发其津贴补贴,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且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转载请注明来源兵心网复转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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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9: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旅故事www.81.gs请你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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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01: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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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07: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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