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沈阳采暖费变明补啦!男女都享受,没房也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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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05:39:41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沈阳市政府决定:
从今冬采暖季开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
“暗补”变“明补”!
也就是说,
今后交采暖费不用先垫付再报销,
而是在每年采暖期的前一个月,
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

无论你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
无论你有没有房,
都将得到采暖费补助!


哪些单位将实施?

采暖费“明补”的实施范围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一市三县和驻沈阳市各类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明补”所需资金将按原渠道列支,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承担。属于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计入工资总额吗?

“明补”发放的采暖费将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平方米补多少钱?

采暖费“明补”后,享受“明补”的职工仍按26元/建筑平方米标准,交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采暖费。如果未按26元/平方米标准交费,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由用人单位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对按23.3元/平方米标准交采暖费的,仍按现行政策由财政给予2.7元/平方米的价格专项补贴。

对于目前享受财政补贴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无单位的原企业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含部分复转军队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继续按原方式给予采暖补贴。


哪些人能享补贴?

采暖费补助将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地按人头发放。并不分男、女职工,也就是说,女职工也将与男职工一样享受“明补”,而且是全额享受。

没房的咋办?尚未购买住房的职工,将与有住房的职工一样享受“明补”,人人有份,并按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发放。


补贴额度如何确定?

补贴发放额度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26元/建筑平方米)=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则按《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规定,其中: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三类群体获得实惠

女职工将为家庭再获得一份采暖费

未实施“明补”以前,大多数单位只给男职工报销采暖费,不给女职工报销,双职工家庭只能获得一份采暖费补贴。新政实施以后,不分性别,按人头发放,这意味着双职工家庭中男女双方都将获得采暖费补贴。

没房职工等于“变相涨工资”

以前,年轻职工,一时没有能力购房,因此不能获得采暖费补贴。新政实施以后,无房职工也能按照同等标准获得采暖费补贴。

按最低职称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计算,一个无房职工每年最少可以获得2000多元的采暖费。这等于变相涨了工资,还不交税。

告别报销手续 不用再回家“开证明”

未实施“明补”之前,报销采暖费需要提供各种要件,比如房证(或者购房合同)、采暖费发票等,对于单身职工来说,首年报销时还可能被要求开具“单身证明”。对于工作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员工,可能还需要回家办齐材料。实施“明补”以后,程序大大简化,不再需要提供这些要件,采暖费直接一次性打入工资卡,省去很多麻烦。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此前,省内的大连、鞍山、锦州、铁岭、葫芦岛5市已先后实施。

去年,辽宁省直单位采暖费也变明补了:从2016年~2017年采暖期起,职工不再在单位报销采暖费。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采暖费一次性发放到职工手中,由职工直接向供热公司交费。女职工也可以享受新政;双职工可享受双份采暖费补贴;没房的职工,同样可以享受采暖“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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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8 05:40:19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军转办已明确答复我们不执行,还得交发票,你们可以打电话去问。至少截止到目前还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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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8 05: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旅故事www.81.gs请你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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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8 05: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08681.com兵网营区环境内
让我们支持楼主,我们共同来盖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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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8 05: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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