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资讯] 内蒙古要求国企需拿出5%新招岗位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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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4: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兵心网消息:2016年4月29日,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有企业(中央驻自治区国有企业、区直企业、盟市所属企业和各部门管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通知》所指退役士兵是指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符合入伍时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愿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通知》要求,2016年度,各国有企业于5月15日前将退役士兵接收计划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编辑:兵心网    作者:刘晓君

(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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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4: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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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4: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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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4: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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