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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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07:18:19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兵心网据新华社电 记者16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要运用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帮扶。
《意见》还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务必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资金保障,强化风险监控,注重宣传引导;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
安置职工《意见》怎么说?
如何分流安置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1
支持企业
内部分流
·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
促进转岗
就业创业
·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3
符合条件人员
可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
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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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07:18:4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4
运用公益性岗位
托底帮扶
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落实资金保障
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
专项奖补资金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政策适用范围
实施期限
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
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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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07: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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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08: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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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08: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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