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交流] 兵心网关于复员离退军人安置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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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7:30:5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安置程序
(一)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1)县(市、区)安置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农村退役士兵(含农村复员士官)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3)城镇退役士兵(含城镇复员士官)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市(县、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后,持《优待安置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市、区)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符合易地变迁条件的由区安置部门上报设区市安置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部门审批。
2、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省安置部门在收到转业士官的档案后进行审查,对回原籍和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转业士官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易地安置的带原有关户籍资料及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3)回原籍的转业士官持设区市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由设区市安置部门再次审核,符合易地接收安置条件的报接收地公安部门审批落户。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省安置部门下达复员干部接收通知到各接收地安置部门。各接收地安置部门按有关规定接收复员干部。
(2)复员干部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易地安置的带原有关户籍资料及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4、伤残军人接收程序:
(1)由部队派人与当地安置部门联系,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当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接收必须在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移交部队和伤残病人本人或受委托的直系亲属“三见面”的前提下,签定协议、办理接收手续,省安置部门负责协调。
(2)省安置办每年将1-4级伤残士兵和1-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名单下达接收安置地。当地安置部门在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才能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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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7: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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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7: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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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7: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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