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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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11: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选用后停发退役金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范围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规定,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停发与调整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帖、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7、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2004]2号)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增加作了规定。

2001年、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年7月1日起,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170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13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105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85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70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60元/月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2004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61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5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48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42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35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31元/月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序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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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1: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15、抓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部队党组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离开部队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准确掌握安置在本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各级党组织要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素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执行党的纪律。要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16、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领导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新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认真总结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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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11: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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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11-20 11: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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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0 12: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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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5 05: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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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5 20: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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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5 16: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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