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0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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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6: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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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其安置后的影响来说
1、与现行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制度不“对接”
进政府单位,既是大多数退役士官转业安置的首选,也是各级政府迫于压力安置转业士官的“主渠道”。但实际情况是,随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政府机关都严格实行定员管理,“一个萝卜一个坑”,计划经济时期的那种把蛋糕做大来安排部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已经很难行得通了。如果继续这么下去,很显然不利于加强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制度建设。
2、占用大量行政资源,不符合“小政府、大服务”的政改目标和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一方面,我国目前事业单位人员的绝对数量已经十分庞大,所占人口比例也很高。在许多地区,行政性开支的压力已使政府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每年还要接纳数以万计的军转干部,这使得“精减政府机构和人员,压缩各项行政性开支”的改革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为了完成好这一“政治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年年逐级开会布置任务,分解落实安置指标,又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占用大量行政资源。这与我们国家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不相吻合的。
3、转业安置后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使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缺乏可靠性保障
按常理来说,军人的付出是一种特殊意义的“国防劳动”。这种特殊劳动,收获的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备条件。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这种特殊劳动应该得到国家的生活保障,确定其退役以后的生活问题,真正体现“一人当兵,全家光荣。
但现实情况是,不论是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都在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岗位聘任制。士官所学专业,大部队在地方是用不上的,一个10多年的老兵即便年年被评为专业技术能手,训练尖子,但一脱下军装,只能从头开始。
所以,在这样的优胜劣汰机制下,他们极有可能是最先淘汰的那一部分。虽然,在有些地方做出了转业安置士官几年内不许下岗的规定,但这种保障并没有可靠性。同时,士官所待的单位内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造成了对他人的不公平而容易产生矛盾,降低其他人的工作积极性。
再比如,《退役士兵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间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间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广大士兵对此规定的意见比较明显。按此规定,地方政府很有可能把入伍12年甚至服役更长年限的退役士兵,安排到当地一个要死不活的企业单位(说倒闭就倒闭),以此来完成当年安置指标任务。这样,显然对在部队默默奉献十多年的老兵来说确实不公平,不利于士兵们安心服役。
要知道,一些退役士兵按在所在的企业,很多地方人员轻松就可以应聘进去。而现实中,也经常发生退役士兵因为不满地方地府安排工作单位,而集体上访的事件。
4、转业安置士官对地方强势部门和热点单位的青睐与热衷,助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
为了安排好自已的下半生,同时也有“官本位”意识做怪,想到地方弄个“一官半职”,活得更“滋润”些,许多被确定转业的军官,更别说士官了,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瞄向了,地方一些有权有钱的强势部门和热点单位。找关系,跑“门路”,请客送礼,上下打点,竟然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和公开的转业“程序”。
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要工作就得找关系,要找关系就得花钱,很大一部分的士官们为此,不但花光了自己的转业费,还要拿出一笔多年的积蓄,甚至还有举债送礼的,一些地方领导借机敛财。
虽然现在改四风,反腐败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但我们国人的求人现象从来就没有改变过。如果求,光嘴说行吗?!
5、不利于维护军队形象、军队利益和保持军队稳定
退役军人的安置政策直接关系到军队形象、军队利益和军队稳定,这是毫无疑问的。军人退役本来是件很光荣的事情。军人尽到了保卫国家的义务和责任,重归社会时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障,但现行的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却使军人在转业过程中和转业安置后难免遭遇种种尴尬。其连锁反应,不可能不对军队的整体形象、军人的基本权益和军队的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和伤害。这恐怕是每一个热爱人民军队、关心部队建设的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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