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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相关内容
6内科体检与鉴定
6.1内科体检的基本设备:听诊器、台式汞柱血压计和检查床。
6.2病史:应向被检查者询问其既往和目前患有何种疾病,有何不适,所表现的症状与飞行活动的关系;了解被检者家族中曾有何人患何种疾病。
6.3循环系统
6.3.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03, 67.203, 67.303 和67.403的(2)(3)(5)、67.109, 67.209, 67.309和67.409的相应医学标准。
6.3.2循环系统的检查。
6.3.2.1心脏:应当注意被检者的心尖搏动是否弥散、有无震
颤;心界有无扩大;心音强度、频率及节律,有无杂音、额外
音及心包摩擦音等。如果有杂音应确定杂音的最响部位、出现
时期、性质、强度、传导方向和杂音与体位及运动的关系。
6.3.2.2血压:测量被检者坐位时右上臂的收缩压和舒张压;如果被检者的收缩压或舒张压超过正常值,应当在7天内测量其连续3天每日两次血压。
6.3.2.3按照《规则》附录一的频度进行静息心电图检查。
6.3.2.4按照《规则》附录一的频度进行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检查,检查时采用Bruce方案。
6.3.3循环系统疾病的鉴定。
6.3.3.1冠心病的鉴定程序:
a)如果被检者的静息心电图有缺血型改变或有可疑心
绞痛应进行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检查;
b)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阳性者应进行运动负荷核素心肌灌注显象检查;
c)心肌灌注显象检查结果提示被检者有心肌缺血,应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
6.3.3.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冠心病应评定为不合格。
6.3.3.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心肌梗塞、心绞痛或接受
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心脏移植应评定为不
合格。
6.3.3.4心律失常的鉴定。
a)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心电图检查如有无器质性病
变的频发性早搏、左前分枝传导阻滞、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
并行心律、窦房传导阻滞、Ⅱ度I型房室传导阻滞,可评定为
合格;如果为严重的心律失常或伴有器质性病变则应评定为不
合格;
b)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
速史的预激综合征,应评定为不合格。
6.3.3.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高血压病,如果使用药物
控制血压,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评定为合格:
a)首次或更换使用抗高血压药物,经至少3至4周的地面观察,收缩压控制在≤155mmHg,或舒张压控制在≤95mmHg,且无所使用药物的不良反应;
b)所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钙通道阻滞剂、β受体阻滞剂;
c)无心、脑、肾的并发症。
6.3.3.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果收缩压低于96mmHg或舒张压低于60mmHg,但无自觉症状,可评定为合格。
6.4呼吸系统
6.4.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规则》中67.103、 67.203、 67.303 和67.403的(2)(3)(5)、67.111、 67.211、67.311和67.411的(1)(3)(5)的相应医学标准。
6.4.2呼吸系统检查:应注意被检者胸廓有无异常,是否对称,
两侧呼吸运动是否相等;有无病理性叩诊音等;注意呼吸音强
度与性质,有无干、湿性罗音和胸膜摩擦音。
6.4.3呼吸系统疾病的鉴定。
6.4.3.1肺结核病的鉴定。
a)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b)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肺结核病临床治愈后,经12个月的地面观察无复发,肺功能正常,可评定为合格。
6.4.3.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慢性支气管炎症状明显,肺功能明显异常,应评定为不合格。
6.5消化系统
6.5.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13(1)(3)(5)、67.213(1)(3)(5)、67.313(2)(4)、67.413(2)(4)的相应医学标准。
6.5.2消化系统的检查:应注意被检者腹部呼吸运动、有无异常博动、静脉曲张、有无压痛、肿块;肠鸣音是否正常,有无血管杂音;注意肝脏的大小、质地。
6.5.3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
6.5.3.1I、II、IV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患有肝硬化,应评定为不合格。
6.5.3.2消化性溃疡的鉴定:
a)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在近三个月内有消化性溃疡的活动指征的或在近六个月有消化性溃疡所致的消化道出血,应评定为不合格;
b)I、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消化性溃疡治愈后经地面观察3个月,若无复发、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评定为合格;
c)III、IV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可评定为合格。
6.5.3.3I、II、III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胆囊炎伴有明显绞痛症状,应评定为不合格。
6.5.3.4Ⅰ、Ⅱ、Ⅲ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患有慢性胃炎,无明显症状,可评定为合格。
6.5.3.5 I、II、IIIa级体检合格证患有慢性胰腺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6.6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6.6.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17、67.217、67.317、67.417的相应医学标准。
6.6.2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疾病的鉴定。
6.6.2.1糖尿病的鉴定。
a)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需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应评定为不合格;
b)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需口服降糖药物的糖尿病应评定为不合格;
c)Ⅱ、Ⅲ、Ⅳ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患有需用口服降糖药物的糖尿病,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评定为合格:
i初次口服降血糖药物后经60天的地面观察,证实其病情得到控制,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
ii近3个月内每月的空腹血糖≤126 mg/dL(7mmol/L);
iii尿液检查蛋白、酮体阴性,尿糖不超过微量或“+”;
iv无并发症。
6.6.2.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肢端肥大症、巨人症、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阿狄森氏病)、皮质醇增多症(柯兴氏综合征)、胰岛内分泌肿瘤和嗜铬细胞瘤,应评定为不合格。
6.6.2.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痛风,但无并发症,用药物治疗血清尿酸检查结果在正常范围,可评定为合格。
6.6.2.4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的鉴定。
a)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治愈后,可评定为合格;
b)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需用药物控制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如果血清甲状腺素水平(T3、T4)正常、无所服用药物的副作用,可评定为合格。
6.6.2.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症,无并发症、无所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血清促甲状腺素(TSH)和游离甲状腺素(FT4)水平在正常范围,可评定为合格;
6.7淋巴、血液系统
6.7.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19、67.219、67.319、67.419的相应医学标准。
6.7.2应注意被检者全身或局部淋巴结有无肿大、压痛、变硬,皮肤是否呈现苍白、缺乏弹性、有无出血点、淤斑。
6.7.3淋巴、血液系统疾病的鉴定原则。
6.7.3.Ⅰ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淋巴系统结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6.7.3.2III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血友病可评定为合格。
6.7.3.3I、IV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脾脏中度肿大,应评定为不合格;
6.7.3.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白血病,应评定为不合格。
6.8泌尿生殖系统。
6.8.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21(4)、67.221(4)、67.321(4)、67.421(4)的相应医学标准。
6.8.2肾脏疾病的鉴定。
6.8.2.1肾炎的鉴定:
a)I、II、IV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肾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b)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急性肾炎,治愈后经3~6个月地面观察可评定为合格;
7 传染病
7.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15、67.215、67.315、67.415的相应医学标准。
7.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传染病,应评定为暂时不合格。
7.2.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6个月,近3个月内每月一次肝功能检查结果正常,可评定为合格。
7.2.2I、II、IV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7.2.3乙型肝炎血清标志物检查结果的评定:
7.2.3.1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评定为不合格;
7.2.3.2Ⅰ、Ⅳb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同时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应评定为不合格。
7.2.4Ⅳ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每次体检时应进行粪便的细菌学检验,检查结果为致病菌阳性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8 精神科检查和鉴定
8.1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03(1)、67.105 、67.203(1)67.205、67.303(1)67.305、67.403(1)67.405的相应医学标准。
8.2 检查设备:精神科检查无特殊设备要求;进行心理学检查时应具有所需要的相应设备。
8.3 检查内容与技术
8.3.1 病史采集:询问病史时应采用启发诱导、聊天式的间接提问方式,语言要通俗易懂,最好多用症状提问,尽量避免使用医学术语;重点疾病要详细询问。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应询问被检者家族中何人曾患过何种精神病;
b)个人生长发育史:应了解被检者出生于何地;由何人带大、管教宽严程度、有无过分溺爱或失去照顾;几岁记事;几岁终止遗尿等;
c)学习和生活史:应当了解被检者几岁上学、学习成绩如何;有无逃学、停学或留级;在学校、社会上担任什么职务;有何特殊兴趣和爱好;运动和劳动耐力如何;
d)性格特点:应当了解被检者是爱动还是爱静,胆量大小,是否喜欢参加集体活动,与他人的关系如何;有无打架斗殴、违纪、暴力、冲动、反社会行为、企图自杀等;生活中曾遭受过什么不幸、挫折和打击等,遇到过什么大的困难,如何克服,什么情况下易激动或出现精神异常。
e)既往史:应询问被检者是否曾患有精神异常或精神病。
8.3.2精神检查。
8.3.2.1检查应单个进行。
8.3.2.2注意被检者言语是否流畅、有无口吃。
8.3.2.3应注意被检查者的精神状态,重点观察下列特征:
a) 外貌: 有无外观上的异常;
b)行为:有无行为异常;
c)情绪:有无过分愤怒、悲伤、欣喜或易变无常的情绪变化;
d)交流:有无不可理解的谈吐、不直接回答问题等;
e)记忆:能否记起近期所经历的事件;
f)认知:能否集中注意力,有无错觉或幻觉;
g)情感:是否有情感高涨、低落、爆发、脆弱,易激惹、恐惧等;
h)思维:有无思维奔逸、混乱、迟缓、贫乏,赘述等;
i)意志:有无意志增强、减退、缺乏、动机不强;
j)智力:有无智力低下等改变。
8.4 精神疾病的鉴定。
8.4.1 心理品质不良。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心理品质不良,应评定为不合格。
8.4.2 精神疾病
8.4.2.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精神病史
a)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若其原发病已经治愈、无后遗症,脑电图检查结果为正常者可以评定为合格;
b)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若患有除上述a)中可评定为合格的精神异常、精神病外,患有其他精神疾病或有精神病病史应评定为不合格。
8.4.2.2 明显遗传倾向的家族精神病史:申请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在首次申请时,如在在其一、二、三级亲属中有精神病史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8.4.2.3 人格障碍、行为异常: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若有个性人格障碍、行为异常,不成熟反应则应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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