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0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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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5: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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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军队转业复员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规定
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财房字第73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和军队房改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确定发放范围。列入年度转业复员计划,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按规定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
申请住房补贴。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其中:账户余额根据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计算的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填写;对购买以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军产住房,未及时办理军用土地折款抵扣、外销房屋收益抵扣或者现有住房售价抵扣的,要根据住房配售单位后勤营房部门与同级财务部门核定的《个人住房补贴抵扣表》,填写个人住房补贴抵扣数额。
办理发放手续。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根据转业复员命令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效凭据,应抵扣住房补贴的,将抵扣数额计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按照账户余额填写《个人住房补贴领报证》,经后勤财务、营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后勤领导批准后,发放住房补贴。
划拨住房资金。总后勤财务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转业复员计划和部队实际情况,测算全军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需求,分期将住房资金拨付至总后勤部各直供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门。各直供单位接到住房资金拨款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军兵种、总装备部所属部队按专供经费供应渠道),尽快将资金划拨至所属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各级后勤财务部门要抓紧完成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于年底前将住房资金余额,逐级返还至总后勤部财务部集中管理。
编制年度报表。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各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表》和《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报告表》。
有关问题的处理。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补贴。
52、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的规定
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做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帐户转移办法通知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 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军人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3、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问题处理责任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54、对不报到军队转业干部处理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55、《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计表》的填写
《自主择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干部、财务部门填写,各项内容应与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一致。具体填写要求是:1、“部职别”栏填写部队代号。工资和津贴补贴为转业干部本人当年3月份工资和津贴补贴数额。2、“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多次荣立一、二、三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填写最高、最后一次的奖励。服现役期间地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给予个人的三等功以上奖励,统计在相应奖励栏内。3、艰苦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范围的划分,按照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的规定执行。4、从事飞行工作,是指直接从事飞行工作的飞行员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事指挥员,以及在空中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舰艇工作,是指命令和工作在舰艇上的指挥员、战斗员和各类保障人员。5、审核机关,是指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填表人及审核人应签名(盖章)。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此表应填写一式五份。原单位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各一份;装入干部档案一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各留用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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