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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战友之家 - 

兵心网关于自主择业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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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05:19:54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45、军队转业干部军龄和任现职务(等级)年限计算的规定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年限,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
      46、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工龄计算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47、军队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和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规定
      2001年8月总政治部干部部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数质量统计约定及编码说明》规定,领导职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制(作战)部队、研究所、院校的正职、副职和部门主管干部;二是机关部门副职,部、处、科、股长(含副职)在职务等级确定岗位上的干部;三是其他职务等级明确的干部,如分部、医院、仓库、修理所、副食品生产基地、干休所,航空兵师团指挥所、技勤所、院校系、学员队的领导和协理员,空勤干部、海军的各类业务长及其他所有职务明确的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9、军队转业干部转服军官预备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的军官,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到安置地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50、军队转业复员干部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 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提干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0.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2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
      2000年1 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提干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提干前的军(工)龄月数。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点评

51、军队转业复员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规定  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财房字第73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16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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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05:20:5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51、军队转业复员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规定 
      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财房字第73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和军队房改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确定发放范围。列入年度转业复员计划,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按规定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
      申请住房补贴。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其中:账户余额根据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计算的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填写;对购买以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军产住房,未及时办理军用土地折款抵扣、外销房屋收益抵扣或者现有住房售价抵扣的,要根据住房配售单位后勤营房部门与同级财务部门核定的《个人住房补贴抵扣表》,填写个人住房补贴抵扣数额。
      办理发放手续。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根据转业复员命令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效凭据,应抵扣住房补贴的,将抵扣数额计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按照账户余额填写《个人住房补贴领报证》,经后勤财务、营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后勤领导批准后,发放住房补贴。
      划拨住房资金。总后勤财务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转业复员计划和部队实际情况,测算全军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需求,分期将住房资金拨付至总后勤部各直供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门。各直供单位接到住房资金拨款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军兵种、总装备部所属部队按专供经费供应渠道),尽快将资金划拨至所属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各级后勤财务部门要抓紧完成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于年底前将住房资金余额,逐级返还至总后勤部财务部集中管理。
      编制年度报表。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各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表》和《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报告表》。
      有关问题的处理。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补贴。
      52、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的规定
      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做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帐户转移办法通知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  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军人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3、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问题处理责任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54、对不报到军队转业干部处理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55、《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计表》的填写 
      《自主择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干部、财务部门填写,各项内容应与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一致。具体填写要求是:1、“部职别”栏填写部队代号。工资和津贴补贴为转业干部本人当年3月份工资和津贴补贴数额。2、“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多次荣立一、二、三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填写最高、最后一次的奖励。服现役期间地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给予个人的三等功以上奖励,统计在相应奖励栏内。3、艰苦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范围的划分,按照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的规定执行。4、从事飞行工作,是指直接从事飞行工作的飞行员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事指挥员,以及在空中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舰艇工作,是指命令和工作在舰艇上的指挥员、战斗员和各类保障人员。5、审核机关,是指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填表人及审核人应签名(盖章)。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此表应填写一式五份。原单位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各一份;装入干部档案一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各留用一份。

点评

56、军队干部档案的分类 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管理规定》([2003]政字第3号)规定,军队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反映干部政治表现、品德作风、能力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16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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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05:21:4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56、军队干部档案的分类
      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管理规定》([2003]政字第3号)规定,军队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反映干部政治表现、品德作风、能力水平、工作实绩、个人经历、职级待遇以及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依据性材料构成;第二部分由反映干部的历史、现实表现,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参考性材料构成。
      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重复件等构成。
      下列材料应当收集归入干部档案正本第一部分:
      (一)干部履历、自传材料,包括:干部履历书、干部履历变化补充报告表(干部基本情况变化登记表)、自传等;
      (二)入伍、入团、入党材料,包括:入伍(参加革命工作)政审表、登记表、批准书,入团、入党志愿书,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员登记表,更改或确认入伍(参加革命工作)、入团、入党时间的批复、批注等;
      (三)职级、军衔、工资、待遇材料,包括:职务任免、授予(晋升)军衔、确定(晋升)文职级别审批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任命和确定、调整、改套专业技术等级审批材料,确定、调整、晋升薪金(工资)档次审批材料,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有关材料,国家和军队各类重要培养对象的审批或证明材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各种特殊津贴和岗位津贴的审批材料;
      (四)受训、学历材料,包括:入学批准书,全日制院校学员(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和函授学习的登记、毕(结)业材料,经组织认定的等级资格考试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和短期培训材料;
      (五)奖惩材料,包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在各种表彰活动中评选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材料,受党纪和军纪处分的请示、批复、决定、通令以及刑事处分等材料;
      (六)专业技术类成果材料,包括:获得地方和军队各类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表彰的审批或证明材料,经组织认定的发明创造、科研和学术成果、参加军队和地方重大比赛获奖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七)考核鉴定材料,包括:组织鉴定、考核评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材料;
      (八)家庭、社会关系材料,包括:干部配偶、子女情况以及家属随军、随调材料,干部直系亲属在国外的登记材料;
      (九)离休、退休、转业、复员材料,包括:离休、退休、授予功勋荣誉章、转业、复员审批材料;
      (十)伤亡材料,包括:评定伤残等级审批材料,干部牺牲、病故登记表,生平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包括:担任和当选军队、地方党内和人大、政协领导、代表、委员的登记材料,出国、出境审批材料,政治历史问题的结论材料,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以及出生时间等批复、批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等。
      下列材料应当收集归入干部档案正本第二部分:
      (一)个人历史、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的调查材料,结婚、离婚材料;
      (二)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以及出生、入伍(参加革命工作)、入党(团)时间等证明材料;
      (三)审查结论、处分的证据材料,个人检查、说明材料;
      (四)献身国防志愿材料;
      (五)体格检查、评残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首次任职的军官、文职干部由其所在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在3个月内建立干部档案正本。干部职务提升,其档案正本移交上级管理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档案副本,也可以用扫描档案代替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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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9-16 05: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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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兵网aibing.net建议大家共同来关注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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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8: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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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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