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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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3: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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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内蒙古最高院纠正呼格吉勒图案的时候,我们上诉到了最高院,所以大家都很有希望,觉得内蒙古高院肯定能支持我们。”跃进煤矿原副矿长李永发和于庆瑞、赵风生、牛炳亮、聂广生等近百名职工,在韩传华律师帮助和代理下,于2014年6月13日在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发起对包括西乌旗政府、西乌旗经济信息局(原为经贸局)、辽宁春成、西乌跃进煤矿有限公司、西乌露天煤矿有限公司(后三家公司法人均为王春成)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2004年签订的协议认定为违法无效,并要求王春成担任法人的三家公司赔偿1.8亿元——经初步粗略计算,矿工们认为王春成从跃进煤矿获利至少20亿元,出于立案实际情况,当时并未以这一金额诉讼。
但2014年6月2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李永发等随即上诉至内蒙古高院,但2014年10月8日,内蒙古高院作出驳回上诉裁定。
锡林郭勒中级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称,法院认为西乌旗与辽宁春成前述合作协议,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拨,因此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
代理此案的韩传华律师指出,西乌旗的那份协议,实际并非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划拨,因为协议签订时跃进煤矿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与改制无关。此外,将跃进煤矿无偿转让给私营企业辽宁春成,是国有财产到民营企业的财产转移,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性调整、划拨没有任何关系,锡林郭勒盟法院以这个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适用明显错误。
而内蒙古高院的驳回上诉裁定中,并无新的说法。
“从这个角度说,跃进煤矿作为法人,至今都存在,而且一直是国有煤矿,所以我们只需要诉西乌旗政府和辽宁春成的那份协议无效。”李永发称,因此这场诉讼曾被认为将会很顺利,但实际却接连遭遇受理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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