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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讯:购买机动车私下交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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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军区某炮兵旅张壮壮问:近年来,一些官兵陆续购买了私家车。但是,许多官兵对买卖机动车特别是二手机动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是很清楚,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便宜、便利等目的,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购买二手机动车。然而,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引发纠纷,而且涉嫌违法。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第2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因此,单位和个人购买机动车,一定要到合法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决不能贪图便宜或出于其他目的而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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