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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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8: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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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
十四年的漫漫申诉之路
终审判决后,黄家光正式被送入监狱服刑。谈起自己的狱中生活,黄家光说,感觉自己十几年来从头到尾都在做同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停地申诉。年迈的老父亲黄举志也是在申诉中捱过了人生的最后十年。
2003年11月30日,海南省检察院受理黄家光的申诉,并立案复查。复查阶段,检察机关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原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海南高院采信时的证据认定黄家光参与作案并无不当。
该结论的理由是:黄家光曾7次承认参与作案,同案犯黄家鹏和黄世胜从侦查阶段起至审判阶段也多次供认黄家光参与作案,在参与作案这一点上,3人的说法一致。定案的关键证据还有近距离目击证人黄举石。
此外,在黄家光有无作案时间问题上,公安人员找工头曾代和、曾庆保核实,证明黄家光虽在打工,但有时也回家,且其打工地点离案发地点13公里,走小路7公里,不能排除黄家光有作案时间。
复查期间,海南省检察院还对新证据进行了分析,认为终审判决后,新出现的有利于黄家光的无罪证据,尤其是黄家英等3人的证言及2005年归案的黄家烈等4名同案犯的供述,表面上似乎相互印证,但其客观性不及以前证据,经不起推敲。
2007年1月30日,海南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黄家光申诉不成立。而此时离黄家光提出申诉已过去三年多的时间。
转折:
同案犯为其喊冤还清白
2013年年初,黄家光从电视上看到各种反腐的新闻,马上打电话给哥哥让他帮忙寄材料。与之前的石沉大海不同,黄家光的申诉得到了回应。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收到来自黄家光的申诉信,通过初步核查,办案人员意识到这或许是一起错案。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其已申诉了14年。
立案后,办案人员调阅了黄家光等人故意杀人案一审、二审全部案卷材料,同案人黄家列等人故意杀人案一二审全部案卷材料及同案人王某某侦查卷等卷宗进行查阅。
通过查阅侦查卷、公诉内卷、审判卷及申诉卷等二十多本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发现本案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仅110多份口供便疑点重重。同时,终审后出现新的证据证实案发时黄家光不在现场。
经过层层核查,该案的真相终于渐渐明晰。
原来,案发当天,黄家光正在澄迈县儒林村与黄家英、王槐益等人一起为他人修建房屋。
1996年3月,黄家光等人作为涉案人员被抓获。1997年,犯罪嫌疑人黄家鹏因疑黄家光出卖自己而导致他被抓,便一口咬定黄家光也参与作案。不久,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黄世胜也因其被警方告知黄家光承认杀人便将错就错,把黄家光说成同案犯。
由于有两名同案犯的供述及黄家光在侦查阶段也做了有罪供述,同时也有一名证人指证黄家光杀人,致使法院一二审均认定黄家光犯故意杀人罪。
服刑后,同案犯黄家鹏因诬陷他人,在良心上受到极大谴责,并于2002年、2003年、2005年三次写书面材料证实黄家光案发时不在现场。同案犯黄世胜也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自己原来的供词是逼供及诱供之下所作。目击证人黄举石则称把黄家鹏的小名“狗光”误认为是黄家光的小名,所以才导致误会。
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了《再审检察建议书》。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海南高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2014年8月20日,海南省高院对黄家光申诉案予以立案,同年9月29日,省高院再审认定黄家光无罪,当庭获释。同年10月30日,海南高院一次性给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60余万元。
自此,这起申诉了十余年的冤案终于尘埃落定。
构筑法治穹顶预防冤假错案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在翻阅该份判决书时发现,此次改判的原因主要有两部分:原判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的矛盾无法排除;有新的证据可证明黄家光未参与作案。
事实上,该处所指的证据,即是“口供”。
结合全案来考察,从对黄家光的“有罪认定”到“无罪开释”,“口供”都是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因素。口供至上的刻意推崇也只会倒向法治的对立面。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案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中都有教训,检察机关要从主观上、工作上找原因。检察机关也在反思,海南检察一分院专门召开检委会,讨论吸取教训。该案对年轻干部来说,具有现实的教育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海南高院已启动“黄家光案回头看”程序。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向记者表示,待我们把责任厘清,肯定要追责。只是目前难度较大,当时参与黄家光案庭审的工作人员几乎都退休了,调查和事实认定都需要时间,最终会依法依纪依规,公正处罚,以儆效尤,杜绝这类案件再发生。
法谚有云,“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近年来,纠错的案件一个接一个,这是另一个角度的依法治国的落实。但另一方面,当初因何犯错,责任人该如何追究,教训为何,也不能在纠错之后被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否则这会是另一个新的错误。在依法治国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预防这样的错误再次发生,严禁刑讯逼供、杜绝“口供至上”,增强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构筑法治的穹顶,是亟待关注与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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