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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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和一家公司签订了用人合同。合同书上说明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3年的用工合同,并没有说明在试用期间对她还有一个考核。今年1月,小黄试用期满,公司却说她没有通过公司的试用期考核,不予录用,让小黄直接回家。小黄觉得很委屈,找公司的人理论,对方也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只是让她走人。
用人单位:有些事情没必要说破
面对求职者在这方面遭受的委屈,用人单位自有一套说法。他们认为有些事情没必要非得说破。
在一家人才市场上,笔者曾就试用期的问题,与一家招聘单位的负责人做了交流。他说,他们公司在劳动者试用期间会制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劳动者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后才能算通过试用期考核,但这些标准一般都只是业务上的。至于其他能力上的要求,比如像待人接物、为人处事、品行性格等,主观性比较强,没办法制定统一的标准。但这方面的考核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在这些方面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即便你在业务上很优秀,试用期满后,公司照样会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位负责人说,这方面的事情主观性比较强,不好直接说出来,我们也不想把它说破,最好是大家心照不宣就行了。
劳动法: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咨询了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方律师告诉笔者,这种问题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相当普遍,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讲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方律师介绍说,“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说法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当然,这只是从法律角度讲,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即便你在法律上能站住脚,你在这个单位也呆不久。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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