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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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6: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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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竟然动起“歪脑筋”
张军、李斌和吉桂林均系农民工,几人认为出国务工能“捞金”,一心想要寻求出国“捷径”。2012年4月,未取得对外劳务输出资质的王利民通过熟人得知了这一情况,便立刻与张军等人协商,承诺安排三人至美国打工。在每人缴纳了3000元“手续费”后,王利民立即给三人伪造了一家公司经理的任职证明,欲为三人骗取赴美旅游签证。
2012年6月,王利民将张军等人带至美国驻上海领事馆申请签证。期间,由于张军等人未能按照王利民“事先培训”的要求回答签证官的提问,遭到拒签。案发后,王利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王利民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张军等人明知被告人王利民不具备相关劳务输出资质,却仍让其非法办理出国事宜,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缴纳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未履行合同玩起“人间蒸发”
陆建设系海安县城东镇农林村农民,大字不识几个的他,在缴纳高额的出国费用后,成功来到日本开始为期三年的国外“淘金”征程。然而,陆建设工作没几个月后便“下落不明”,在外漂泊了一年以后,陆建设又突然出现在了家中。然而陆建设出国“捞金”不成,反而还被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6万元的高额违约责任。
2007年8月17日,陆某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由劳务公司为其办理赴日本的各项手续,陆某如在雇佣期内从事与雇主要求不相符的工作或私自转到其他会社而被遣返,除必须承担被遣返费用及外方所需赔偿的违约金外,还需向派遣公司赔偿损失。
同年8月19日,陆建设向劳务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陆建设今欠劳务公司陆万元整。如三年圆满回国,此欠条作废。如不能履约完成研修任务,劳务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所欠款项。若本人无能力偿还,则以本人抵押在劳务公司处的房产作价偿还给劳务公司。此欠条有效期三年”。同日,陆建设抵日研修,2007年12月26日,离开研修企业,经相关部门公证证明其下落不明。
2008年,陆建设回国。陆建设离开研修企业后,劳务公司将此情况告知陆建设的家人,要求其家人督促回到原来的研修企业。2009年,劳务公司曾向法院起诉,要求陆建设给付6万元,后撤回诉讼。
然而,陆建设却认为其已经缴纳了所有出国费用,不欠劳务公司费用。况且,欠条规定有效期三年,劳务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与陆建设所签订的协议书、陆建设签字确认的赴日研修承诺书、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欠条内容实为违约金条款,陆建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擅自离开研修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按约给付劳务公司违约金6万元。劳务公司已于2009年5月主张权利,同年7月31日撤回诉讼,且“欠条有效期三年”实际应为研修期限。
2013年1月28日海安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陆建设赔偿劳务公司违约金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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