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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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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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2:05:53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行署、市、县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
      为保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程序,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一、档案接收阶段
      (一)义务兵的档案接收。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各市、县安置部门要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接收档案,一是由部队军务部门以机要信件的形式邮寄,由邮政机要人员与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二是由部队派专人持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各市县安置部门送达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不在正常退兵时间内办理的中途退役的伤病残(包括患有精神病的)义务兵的接收,必须由部队派专人带退伍义务兵本人档案(患有精神病的还要带部队与其家属签定的移交协议)到省安置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然后到各市县安置部门移交。在正常退兵时间内办理的中途或正常退役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由入伍地市县安置部门接收,对患有精神病或病情较重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各市县安置部门在接收前,必须做到与部队护送人员、退伍义务兵本人及其亲属三方见面,介绍情况,提出意见,三方同意并达成协议后,在确认档案材料齐全,没有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办理接收手续。
      对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入伍后被判刑、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和无正当理由而中途或正常退伍的义务兵,各市、县按规定程序正常接收,接收后只给落户粮关系,不予安置工作。
      对犯有严重错误而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按政策规定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而由部队派人直接与入伍地的公安、粮食部门联系落户粮关系,档案移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二)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国家下达计划后,要求分散供养的,由省安置部门给各地下达建房计划。建房完成后,首先,省安置部门给部队发出接收通知书,各部队与省安置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再由省安置部门与各地办理交接手续,安置地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病情严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并要求集中供养的,由部队到省民政厅优抚处办理移交手续后送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
      (三)转业士官档案的接收。部队转业士官档案实行集中移交,必须要由部队师(旅)以上单位与省安置部门直接联系,省安置部门在计划内审核接收后,与各地办理交接手续。
      (四)复员士官档案的接收。对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复员士官的档案,由各市县民政部门直接接收,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五)复员干部档案的接收。复员干部档案实行集中移交,由部队师以上单位到省安置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经省安置部门审档接收后,与各地办理交接手续。
      自带档案的退役士兵,无论户口性质如何,安置部门一律不得接收。
      二、报到审查阶段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要在部队退役离队后的30天内,由其本人持《入伍通知书》、《城镇义务兵安置证明书》、《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证明书》、《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父母户口、粮食供应证原件等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报到,其他人不准代替,逾期不报到的不再受理报到手续,按待业人员对待,只办理落户、粮食关系。报到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对报到手续的审查。
      (一)对档案材料的审查。
      1、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档案的审查:主要是对档案内《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士兵登记表》、《授衔报告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等主件及服役期间的《新兵集训成绩及鉴定》、《军事训练成绩表》、《立功受奖登记表》、《优秀士兵登记表》、《退出现役鉴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汽车驾驶手续、党团关系等材料进行审查,复员士官档案还应对《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对档案材料不全、主件有涂改迹象、档案材料中缺少公章或公章与材料不相符或材料、盖章有伪假疑义的均视为不合格档案,要及时将档案退回原部队。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陆、海、空《士兵登记表》必须盖有师(旅)级以上单位代号印章。武警部队《士兵登记表》必须盖有武警总队的印章。沈阳军区所属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必须要有年度的《义务退出现役专用章》。1995年度以后入伍的士兵的士兵档案内的入伍批准书必须是国防部统一印制的《男性(女性)公民应征入伍批准书》。1996年度始,原《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改使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否则应视为假档案,不予接收。
      (2)因伤病残而中途退役的义务兵,档案中除正常必备材料外,还必须有部队团以上医疗部门的病情基本治愈、不适于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医疗终结诊断(患慢性病的还要有医疗部门治疗过程的慢性病员登记表)和由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盖章的义务兵中途退役审批报告表。否则视为档案材料不全,不予接收。
      (3)因犯错误而被做提前退役处理的义务兵档案内除要有正常中途退役的审批手续外,还要有部队对义务兵做提前退出现役的处理决定。
      对材料不全,有伪假疑义的退伍义务兵档案,各市县不予接收,并要及时退回原部队。对材料齐全的档案要逐件进行登记,编号,并办理正常交接手续。
      (4)对档案中只有征集部门办理的入伍手续和单一的退伍手续,无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其它材料的,安置部门可视其档案材料不全或怀疑假兵,并做如下调查取证,以此确认其是否确实已服现役并具备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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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2:06:3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入伍批准机关的县(市)区人武部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入伍的时间、地点;是否占正常城镇指标入伍;是否已发给其《入伍通知书》及《入伍通知书》编号。
      入伍所在地派出所、粮食供应部门证明。内容包括:入伍前是否属当地常住户口和粮食关系;户口和粮食关系性质;何时何地入伍和注销户、粮关系。
      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内容包括:该单位职工或街道居民与该退伍义务兵的关系;该退伍义务兵何时何地批准入伍;是否服满现役;入伍前的职业。
      向退伍义务兵所在部队索取证明其服役地点和服役时间的材料,要求退伍义务兵提供其服役时的冬季和夏季的合影照片。
      2、对报到手续的审查:主要是对退伍义务兵出示的《入伍通知书》、《城镇义务兵安置证明书》、《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证明书》、《士兵退出现役证》、《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户口、粮食供应证原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材料、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在其户口所在地占城镇指标应征入伍,以此为其正常安置提供依据。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退役义务兵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由各市县安置部门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变籍安置。落户、粮关系介绍信和安置工作介绍信等由省退伍办统一印制盖章。
      (1)投奔父母或抚养人变籍安置。即: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由于其入伍前同一户口的父母或抚养人家庭变迁、户口迁移,其退役后要求投奔父母或抚养人变籍安置的,必须由其入伍的派出所、粮食供应部门为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供其入伍前是否与投奔对象同一户口、粮食关系,其性质如何,该退伍义务兵何时何地入伍,户口、粮食关系何时注销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要出示入伍的户口、粮食关系原本或户口底卡),然后由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公安部门、粮食部门填写《义务兵变籍安置审批单》,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方可变籍安置。
      (2)投奔配偶变籍安置。即: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经部队团以上机关批准已与异地青年登记结婚(档案内有部队和地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和部队团以上机关批准结婚的结婚审批报告表),其入伍地与配偶户口所在地是同等城市的可以投配偶变籍安置。并持其入伍地的派出所、粮食部门和人武部提供其是占城镇指标应征入伍,入伍前户口、粮食关系性质的证明及家庭户口,粮证原件,其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户口、粮证、结婚证,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办理变籍审批手续,然后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方可变籍安置。
      (3)确有一定的特殊专业技术特长,并有用人单位急需具有此项专业技术特长人才的接收报告,可凭其本人的能证明其确属有一定的特殊专业技术的证书、证件、专业或成绩报告等材料,由其入伍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和人武部提供其入伍前是否占城镇指标应征入伍,户口、粮食关系性质的证明材料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办理变籍手续,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变籍安置。
      (4)退伍义务兵确系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由于其入伍地已无直系亲属,退伍后要求投奔异地亲属的,可由其入伍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和人武部提供其是否占城镇指标入伍、入伍前其户口、粮食关系性质的证明,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办理变籍安置手续,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变籍安置。
      (5)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并被评为三等甲以上伤残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可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当地安置部门报地市安置部门审批,农转非变籍安置,报省安置部门备案。
      4、转业士官档案的审查:主要是对省安置部门的审查结果和其安置条件进行确认、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逐件登记、编号,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安置部门。
      5、对复员干部档案的审查:主要是对省安置部门的审查结果和其复员去向进行确认、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逐件登记编号,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上报省安置部门。复员干部按规定只落户粮关系,不予安置工作,档案移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妥善保管。
      三、统计综合阶段
      报到、接收、审查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要根据报到、审档掌握的情况及时按城、乡入伍人数,转业士官人数,变籍安置人数,立功受奖人数。伤残军人人数,父母单位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上报当地政府和计划部门,并根据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退役士兵总量等情况,本着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当年政府安置退役士兵的指令性计划。
      对中省直单位,要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按不低于在职职工0.9%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务,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分配计划中一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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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2:07:09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分配阶段
      分配工作要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安置计划公开、重点人员(立功、伤残)去向公开、安置结果公开,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在分配安置阶段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由退役士兵本人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2、对要求自谋职业并保留24个月分配工作资格的退役士兵(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开始计算),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内分配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24个月的,档案送交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3、对要求分配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要按《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文件规定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落户、粮关系,档案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工作。
      4、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不享受非农户口退役士兵的各项优待和安置政策,只予落户、粮关系,安置部门不负责安置工作。
      5、对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给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已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分配工作的,可在原户口所在地农转非指标内办理非农业户口,吃国家商品粮,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
      6、对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若回乡后旧病复发,地方医疗部门应积极给予治疗,按黑龙江省《军人抚恤条例》规定,对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7、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民发【2000】212号文件规定接收安置的患有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其待遇要按在乡二等甲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需要治疗的,按照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8、对复员士官,各市、县民政部门接收后,要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9、安置部门要按当地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与各接收单位逐一协调落实后,再进行具体分配退役士兵,以避免因接收单位拒收,造成退役士兵上访。
      10、对办理分配手续后2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因个人原因3个月不上岗的退役士兵,视其不服从分配,取消其安置资格。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部队批准后,可按义务兵接收安置,家居城镇的,不负责安排工作。
      五、跟踪问效、督办落实阶段
      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具有接收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办,对落实计划不力,拒收拖收的单位要进行督办落实,如督办无效,仍然拒收,要按照《黑龙江省退伍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拒收拖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证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
      黑龙江省民政厅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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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1-12 20: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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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4: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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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7 17: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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