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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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2: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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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批准机关的县(市)区人武部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入伍的时间、地点;是否占正常城镇指标入伍;是否已发给其《入伍通知书》及《入伍通知书》编号。
入伍所在地派出所、粮食供应部门证明。内容包括:入伍前是否属当地常住户口和粮食关系;户口和粮食关系性质;何时何地入伍和注销户、粮关系。
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内容包括:该单位职工或街道居民与该退伍义务兵的关系;该退伍义务兵何时何地批准入伍;是否服满现役;入伍前的职业。
向退伍义务兵所在部队索取证明其服役地点和服役时间的材料,要求退伍义务兵提供其服役时的冬季和夏季的合影照片。
2、对报到手续的审查:主要是对退伍义务兵出示的《入伍通知书》、《城镇义务兵安置证明书》、《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证明书》、《士兵退出现役证》、《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户口、粮食供应证原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材料、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在其户口所在地占城镇指标应征入伍,以此为其正常安置提供依据。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退役义务兵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由各市县安置部门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变籍安置。落户、粮关系介绍信和安置工作介绍信等由省退伍办统一印制盖章。
(1)投奔父母或抚养人变籍安置。即: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由于其入伍前同一户口的父母或抚养人家庭变迁、户口迁移,其退役后要求投奔父母或抚养人变籍安置的,必须由其入伍的派出所、粮食供应部门为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供其入伍前是否与投奔对象同一户口、粮食关系,其性质如何,该退伍义务兵何时何地入伍,户口、粮食关系何时注销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要出示入伍的户口、粮食关系原本或户口底卡),然后由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公安部门、粮食部门填写《义务兵变籍安置审批单》,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方可变籍安置。
(2)投奔配偶变籍安置。即: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经部队团以上机关批准已与异地青年登记结婚(档案内有部队和地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和部队团以上机关批准结婚的结婚审批报告表),其入伍地与配偶户口所在地是同等城市的可以投配偶变籍安置。并持其入伍地的派出所、粮食部门和人武部提供其是占城镇指标应征入伍,入伍前户口、粮食关系性质的证明及家庭户口,粮证原件,其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户口、粮证、结婚证,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办理变籍审批手续,然后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方可变籍安置。
(3)确有一定的特殊专业技术特长,并有用人单位急需具有此项专业技术特长人才的接收报告,可凭其本人的能证明其确属有一定的特殊专业技术的证书、证件、专业或成绩报告等材料,由其入伍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和人武部提供其入伍前是否占城镇指标应征入伍,户口、粮食关系性质的证明材料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办理变籍手续,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变籍安置。
(4)退伍义务兵确系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由于其入伍地已无直系亲属,退伍后要求投奔异地亲属的,可由其入伍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和人武部提供其是否占城镇指标入伍、入伍前其户口、粮食关系性质的证明,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办理变籍安置手续,报省安置部门审批后变籍安置。
(5)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并被评为三等甲以上伤残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可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当地安置部门报地市安置部门审批,农转非变籍安置,报省安置部门备案。
4、转业士官档案的审查:主要是对省安置部门的审查结果和其安置条件进行确认、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逐件登记、编号,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安置部门。
5、对复员干部档案的审查:主要是对省安置部门的审查结果和其复员去向进行确认、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逐件登记编号,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上报省安置部门。复员干部按规定只落户粮关系,不予安置工作,档案移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妥善保管。
三、统计综合阶段
报到、接收、审查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要根据报到、审档掌握的情况及时按城、乡入伍人数,转业士官人数,变籍安置人数,立功受奖人数。伤残军人人数,父母单位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上报当地政府和计划部门,并根据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退役士兵总量等情况,本着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当年政府安置退役士兵的指令性计划。
对中省直单位,要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按不低于在职职工0.9%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务,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分配计划中一并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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