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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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13: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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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条款来看,工作上的失误要看程度,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你违反了以上条款中列明的事项,而辞退员工的话,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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