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
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 参动〔200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2003年国防部颁布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严密组织实施,较好地保证了新兵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
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兵征集的主体对象己逐步转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上来,《标准》中的
有些内容己不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和应征青年体格发育变化的情况。为从源头上提高士兵
队伍的整体素质,尽量多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确定对征兵体检的部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身高、体重标准
(一) 身高:男性162㎝以上,女性160㎝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潜水员168-185㎝,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空降兵168
㎝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
、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
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