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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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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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司长:最高获在职总薪30%
主要官员(指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及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离任时享有一次性的离任补偿。假如属于公务员出身,补偿相当于其就职期间月薪的14%乘以就职月数;假如非公务员出身(如企业家或学者直接任命为司长),这一比例为30%。法案文本规定上述补偿免除纳税。
但是如果主要官员已参加了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积金制度(有些类似内地社保制度),政府为其供款的时间将不计入离任补偿。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作为该法案在立法会引介的提案人代表,她表示其在职期间特区政府一直为其供款,故不会因该法案获取离任补偿。
法案文本未列出有对主要官员提供任何行政、办公、车辆、医疗的保障。换言之,全澳仅特首一人能在离任后享有7成月薪、公车、医疗保障。法案文本规定上述补偿免除纳税。
离任禁工期:加70%月薪补偿
澳门在2009年通过另一项规范高官离任的法律,《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特首及主要官员于离任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私人业务。离任特首在禁止期满后两年内,拟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得向现任特首取得许可(俗称“过冷河”)。主要官员则为禁止期满后一年从事私人业务需取得许可。违者最高可判刑两年。
而在高官离补法案中补充规定,上述“1加1”“1加2”的禁止工作期间内,可另外获发其离任时月薪的70%作为禁止工作补偿。
另外法案文本还在司法保障方面提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适用刑事程序。
澳门特区政府在去年12月份向立法会提出草案文本,经立法会通过其立法方向后,由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细则讨论并出具意见书(俗称小组讨论),将于本周二进行全体大会细则讨论并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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