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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1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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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地方安置限制条件
1.对结婚时间的限制
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转业干部到配偶婚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须1年。
重庆市、四川成都:转业干部到配偶婚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须满2年。
福建厦门: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厦门工作或属于调入厦门市工作的,在厦门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结婚满3年以上。
2.对户口取得方式和年限的限制
北京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户口取得时间须满4年。
上海市:转业干部结婚后,家属属于人才引进、调动、招聘来上海工作取得上海常住户口的,不接收。
重庆市: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办理小城镇非农业户口(即购房入户),取得户口须满5年,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或有独生子女的证明。
河北石家庄: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石家庄常住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均须满2年
东北三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四川成都、湖南怀化:配偶、父母通过买房、投亲等方式取得户口的不接收。
四川成都: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到父母(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岳父母)属调(迁)入成都市的,取得户口须满1年,且身边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到配偶、父母(岳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配偶、父母(岳父母)户口取得方式不限制,但必须在转业当年3月31前取得。
江苏南京:配偶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的引进人才、招聘、招考、调动来南京工作,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非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留南京就业的,婚前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
浙江宁波:转业干部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原在宁波市外,因购房在市区(海曙、江东、镇海、北仑、堇州区)落户,在中发2001 -3号文件之前落户的,可予接收;3号文件下发之后落户的,不接收。
广东省:凡2004年12月31日以后外省人在广东省内购房取得户口的,不作为选择该省安置的条件。
广东广州、深圳:一般不为军队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办理调入手续,即便办理了调动手续,取得了广州、深圳户口,转业干部也不能以此为由到广州、深圳安置。
陕西西安、湖南长沙:转业干部父母(岳父母)或子女购买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取得西安(长沙)常住户口2年;配偶买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取得西安(长沙)常住户口2年,且配偶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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