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5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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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产煤市政府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监管责任体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联合执法,创新监管监察方式,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瓦斯超限、透水、火灾、矿井大面积停风停电、主要提升设备坠罐、冒顶堵人埋人等较大涉险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事故查处。加大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以及事故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进一步落实事故通报、事故约谈、事故案例分析等制度。
三、完善驻矿安全监督管理员制度。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市、县(区)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驻矿监管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员的选聘和管理。四、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强全省煤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省和市、县(区)财政分别对国家(区域)、地方煤矿救护队运行费用予以适当支持。煤矿企业要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员的应急演练。要把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进一步健全救护队组织机构,加强综合管理,提高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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