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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兵网消息:辽宁某公司一名员工吃午饭时间超过15分钟,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昨日,辽宁省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研究会相关人士透露上述案例。
昨日,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共同组建的辽宁省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和解决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据悉,辽宁省受理的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2011年是13494件,2012年是18721件,2013年是21125件,每年增幅约20%,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占劳动争议总量的80%。
吃饭超时几次就开被除?近年来,一些公司的“雷人规定”频繁遭到员工的反对,但还是难以杜绝。专家提醒,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规,对劳动过程以外的行为,不该用开除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处罚。
小李大学毕业后到某工艺品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该公司一天的工作时间是12个小时,午餐由公司免费提供。公司规定,当班职工只能在本公司职工食堂统一用餐,每次用餐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连续违反5次或一年内累计违反15次吃饭时间规定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小李经常中午吃饭超过15分钟。在工作一年半后,该公司通知小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理由是他违反中午就餐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此,小李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庭调解,公司同意撤销对小李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专家说法
员工劳动过程以外行为 企业不该强行禁止
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要遵循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还要注意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对员工个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员工劳动过程以外的行为,企业可以进行倡议性规定,不应该进行强行禁止,更不该用开除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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