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0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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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06: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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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配偶可领“低保”。《办法》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享受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生活补助。
实施“抚慰金”制度,在“抚恤金”烈士可享受一次性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享受生活补助。为解决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办法决定,随军家属在规定的待安置期间可享受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安置地城镇居民低保全额水平。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当地政府可按照一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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