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通知书
同志:
经审查,你提出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申请,依据 《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12〕221号文件第 条第 款
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如不服本通知,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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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检时间:2013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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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送检疾病”的检查结果(由检查医师书写,或另附相关《检查报告单》):
|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由专家填写):
经鉴定,以上检查结果:
1.○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2.○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系统
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专家签字: 2013年 月 日
| 送检单位: 区(市)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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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⒈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电脑打印生成。除“检查结果”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外,其它内容手工填写无效。
⒉“送检疾病”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⒊照片压民政局钢印,送检单位加盖民政局印章。
⒋申请人持本表按送检时间到送检医院,对“送检疾病”进行检查。检查后另由专人将本表“检查结果”从相关检查科室转送审批机关(或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本人不得自取及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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