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交流]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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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理确定。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例如,我国对19491月到1955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以保留。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二、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起抽调了大批军队干部转入地方单位工作。从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十分关心,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颁发了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
119491月至1955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1952817日颁发了《关于接收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了使转业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进行工作,各地对他们的生活待遇应适当加以照顾:凡转业后,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应按所评的津贴等级照发;凡转业到企业部门,因子女过多,工资过低,生活特殊困难者,必须适当地予以解决。1952917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同年11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953811日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总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原在军队之级别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待遇为原则重新评定。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参照表4确定。但按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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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你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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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时间发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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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完~~~~~~ 先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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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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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来,都要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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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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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2: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4 军队转业人员的津贴或工资级别参照比照表
军队人员级别
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级别
团级
正团
14
1.军龄满5年以上之老战士,按副班级待遇;满3年以上不足6年者,按老战士待遇;不足3年者,按新战士待遇。
2.准师级以上人员转业者,按其新任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3.转业到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工资标准之单位的人员,不适用此照表,可按其所在单位执行之工资标准评定工资。
副团
15
准团
16
营级
正营
17
副营
18
连级
正连
19
副连
20
排级
正排
21
副排
22
班级
正班
23
副班
24
战士
老战士
25
新战士
26
2195591日至1957年底。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其部队原职别套地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出部分不保留。由于军队干部自1955年开始实行薪金制度,但与地方干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级别不同,为了正确处理转业干部与地方干部的工资关系,国务院1955831日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规定其工资待遇按新分配的职务,根据其德才,并适当参考其原级别,重新评定。19567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195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19577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地应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见附表5)确定;转业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应该参照比照表中同级工资额确定。但分配到乡一级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以后,其高于同职人员的工资部分,不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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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2: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5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
军队干部级别
国家机关行政
人员工资级别
师级
正师
副师
准师
11
12
13
转业的军级以上干部按新任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团级
正团
副团
准团
14
15
16
营级
正营
副营
17
18
连级
正连
副连
19
20
排级
正排
副排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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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2: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3195811日至1962112日。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1958924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军队退出现役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按军龄长短,分别发给军队原薪(级薪加军龄补助金)的100%95%90%。凡军龄满25年及以上的,保持军队的原薪;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薪的95%发给;军龄在15以下的干部,按军队原薪的90%发给。转业干部的行政级别仍按军队级别套成地方级别的办法确定。如果工作需要,德才条件较好,职务分配较高,地方认为需要调整的,由地方进行调整。如按地方确定的级别其应领薪金超过上述规定时,则按地方薪金标准执行。
军官薪金标准及军龄补助比例,见表6
6 军官薪金标准及军龄补助比例规定
(一)军官现行薪金标准 单位:元
军委主席、副主席
400
360
337
322
307
291
275
258
241
223
205
195
175
155
135
115
95
80
66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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