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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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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
参照青政[2010]13号文件精神,企业每吸纳一名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为企业吸纳的退役士兵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六、鼓励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院校
对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院的退役士兵给予优惠,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成绩中增加5分;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依据《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青政办[2004]84号)精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试省内成人专升本;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七、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适当补助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实施教育资助。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的规定,省财政在此基础上另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
八、为退役士兵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省内种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5年内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一)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事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具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三)保险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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