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299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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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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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法院为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前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方案中要求龙潭乡政府协助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强制执行方案,2012年4月28日上午12时05分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房某某一家对执行人员的身份及执行的法律依据未提出异议,执行工作正常进行。16时许,当执行工作接近尾声时,案外人鲁某某身着军服,对强制拆除现场拍照,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堆放交接物品的执行现场,并对执行人员拍照,执行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其自称代表村民,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证件,执行人员已出示了执行公
务证给其验看,但鲁某某拒绝执行人员查验其身份证明,在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劝说鲁某某离开执行现场,其置之不理,继续拍照,并推搡执行人员,导致房某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
龙潭乡政府工作人员向龙潭乡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维护执行的正常秩序,执行人员欲将鲁某某带离,但其拒绝配合,鉴于鲁某某的行为已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依法使用手铐将其强行控制,同时将鲁某某用于拍照的相机予以暂扣。在强制带离过程中,无群殴行为发生。
鲁某某被法院带至龙潭乡派出所进行询问。鲁某某母亲毛某某在现场见其子被强制带离,先后抄起斧头、铝瓢、板凳欲攻击法院执行人员,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对其使用手铐控制,将其带离现场,在带离现场过程中,考虑到毛某某年迈,情绪已平稳,执行人员欲解除其手铐,毛某某不配合,其家属、亲属阻挠执行人员解除手铐,毛某某的丈夫、长子、儿媳等人强行将毛某某带走。毛某某的家人、亲属以法院打鲁某某为由邀约部分村民围堵县乡道路,并用拖拉机将法院警车前后堵住,阻止法院执行人员离开现场,要求放鲁某某。在龙潭乡派出所,法院执行人员对带离现场的鲁某某核实身份后,解除手铐,于18时许,将鲁某某送到堵路现场,让其做家属、亲属工作,疏通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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