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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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徐委发〔2008〕23号

促进全民创业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富民优先、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群众收人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降低创业门槛
1.全面拓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2.放宽工商登记限制。除国家规定必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办照后办证”。降低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人,限期补足。允许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 资产作价人股。
3.放宽经营场所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六县和贾汪区农村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出租方的房产证复 印件,都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放宽证照办理限制。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后补齐相关手续。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一切税费。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 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
二、培育创业主体
5.扶持农民大胆创业。允许合法民间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吸引农民投资人股。积极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三农”的合作组织,鼓励其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对进人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管理费。
6.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7.倡导高校毕业生开拓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免费为创办、领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8.引导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帮扶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以上给予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项目不包括残疾人从事 个体客运。
10.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有关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投资所在地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1.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人,经县级以上科技主管理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对人驻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并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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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每个人象我一样把贴子看了还要关注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9 13: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贴顶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9 13: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贴都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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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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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帖子都要无私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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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3: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实行税费优惠
12.积极建设创业园。每个省级开发区都要建立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创业园,并制定支持创业者的配套优惠政策。尤其要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免租厂房,支持初期创业者创业。各类用于扶持开发区、集聚区建设的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创业园建设。
13.鼓励创办服务型企业。对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网上商店”,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通过开办网络信息交易服务平台取得的收人, 经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
14.鼓励发展“三来一加”。在六县和贾汪区农村凡利用自有住房从事家庭作坊式加工项目的,免收工商、税务登记费。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奖励,免征地方性规费。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优先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予以支持。
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15.设立创业货款担保基金。设立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初始注人财政资金6000万元,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创业者贷款提供担保;各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基金,列人财政预算,原则上各县(市)不少于1000万元。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查询制度,实现资源共享,经济、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方便。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担保、抵押、典当等机构,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每年安排二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放贷款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 提供保险服务。
17.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市)区都要积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纳人全国试点范围内非盈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 担保业务的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8.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授信活动。积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乡有志创业青年和其他有稳定收人者,个人创业所需经营性贷款开展授信活动,对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可适当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和提供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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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3: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9.鼓励企业加快规模扩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实行强强联合或采取多种形式实施低成本高效益扩张。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多上快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迅速扩张生产能力。鼓励企业主动接受跨国并购,积极兼并重组市内外同行业企业,实现规模扩张和翻番发展。引导社会资源向优质企业、优势品牌和 优秀企业家集聚,加强对重点企业生产要素、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协调。
20.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和江苏省著名 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徐州市名牌产品、徐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1万元。凡国家、省有奖励政策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 办法办理,不予重复享受。
21.帮助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股票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向上申报,争取以发行债券、股份募集等方式集聚社会资金,实现快速发展。
22.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组织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的各类展销会、招商会。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利用境外市场资源,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或在境外创办企业,开展跨国经营。鼓励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支持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引进外资。
23.引导企业加强管理。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发展规划。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 is09000质量认证、is014000环保认证和is018000安全认证。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 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引导企业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社会亲和力和职工凝聚力,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
24.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把培养企业家队伍纳人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组织企业家参加各类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加强典型引导,帮助企业家树立办大企业、干大事业的雄心壮志,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全球视野、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企业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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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3: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5.切实加强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全民创业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广泛、深人、持久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报社、电台、电视台分别设立全民创业专栏和专题,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浓烈氛围。要推动本土原创型企业加强制度创 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切实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自身建设,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26.加强部门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2. 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统筹其中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培训,由民营经济、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各级劳动保障和民营经济等主管部门要为有志于创业的人员设立创业辅导基地,开展定向培训、在岗培训、订单 培训,每年培训要达20万人次以上。
27.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全民创业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对全民创业责任目标考核。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工商局制定全民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牵头,坚持每年对县(市)区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和服务业项目进行调度和观摩。
市委、市政府每年评出“十佳创业企业”、“十佳创业基地”和“十佳创业之星”,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出台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7-14 04: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08681.com兵网营区环境内,让我们支持楼主,我们共同来盖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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