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1]初来乍到
|
楼主 |
发表于 2013-11-30 12:04:1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先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再就业时,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 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或者到接收单位工 作期限不满3年的,非个人原因,不得辞 退或者安排下岗。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 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期间的失 业、医疗、养老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接收单 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 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 助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接收退役士兵 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 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 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对自谋职业退 役士兵的就业补偿,对超额完成 安置任 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以及对退役士兵 的培训、生活补助等。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为: (一) 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 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二) 用人单位缴纳的退役士兵转移安 置金; (三) 上述资金专户储存的银行利息;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上述第(二)、(三)、(四)项资金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安置确有 困难的,可以向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 书面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并按 规定缴纳转移安置金后,相应减定发给补 偿金。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 实际,举办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见面会,实 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人民 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持介绍信进入会场 设点招聘;退役士兵持退役证进场择业。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 立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应当为退役士兵 就业安置提供服务,并给予减免费 用等 优惠。 第十八条 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 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 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 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 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档案移交当 地劳动就业机构或者人才交流机构,本人 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 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 户的,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 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两年内免收 工商管理费;经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 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