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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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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女子一审被判处死刑
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凶器铁管一根、菜刀两把、尖刀一把。 2012年3月17日,赵红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今年4月1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赵红30岁,被害人沈明34岁,两人案发前关系不睦。
2012年3月13日14时许,赵红在其位于金州新区峰景西海岸小区9号楼的家中与丈夫沈明再次发生口角,赵红遂持铁管击打沈的头面部,并持尖刀捅刺丈夫胸部数刀,致沈明因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后,赵红在其家中用刀将沈明尸体肢解,并将部分尸块蒸煮后放置于家中,将部分尸块抛弃在一家保健品店等处。 2012年3月17日12时许,赵红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246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赵红没有上诉、抗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市中级法院依法将本案的刑事部分报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辽宁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清池被确认为赵红的法律援助律师,省高级法院复核时,赵红及其指定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省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因婚姻家庭矛盾而持械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杀人后分尸、蒸煮并抛弃尸块,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且赵红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部分。
(大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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