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官员强奸幼女被判5年 律师称判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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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一官员

  强奸幼女被判5年

  受害人律师称被告无道歉赔偿等悔罪表现,应该从重处罚;法院称被告主动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据新华社电 9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

  被告将路边玩耍幼女抱至家中施暴

  根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据大关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44号),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小区监控等资料证据,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方称事后被告拒经济赔偿

  受害人监护人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太轻,表示不服。她对记者说,事发之后郭玉驰及家属未进行诚恳道歉,也拒绝提出经济赔偿。

  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被告人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犯罪后却无道歉、赔偿等悔罪表现;其有预谋地将受害人强行掳至家中实施奸淫,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受害人年仅4岁,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应该从重处罚。

  9月30日,受害人监护人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目前,受害人家属已就民事部分向昭通市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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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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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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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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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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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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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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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5: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 说法

  律师:判决不合理 官员更应重判

  针对此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如果现在披露出来的信息完全真实的话,这个判决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无论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还是保护未成年人处罚,都应该对其进行严厉惩处。被告作为国家干部,对其的处罚应比普通群众更严厉,强奸幼女属于从重情节,应该判决10年以上刑罚。

  易胜华称,评价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应结合事实和证据,因强奸案属于不公开审理,对于事实和证据部分,对外可透露的信息量有限。他分析,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也许该案的证据出现了一定问题,导致了疑罪从轻的结果。但是易胜华认为,如果真是证据存在问题,疑罪应该从无,不管有多大的舆论压力,法院应顶住压力,而不是中庸的处理方式,折中判刑期,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制的伤害。

  此外,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易胜华介绍,中国刑法上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漠视、回避的态度,很不合理。从法律现有规定讲,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无可非议。但是,不支持被害人一方的民事诉求是不科学和不人道的,希望今后立法中能够结合中国现实情况、国外先进经验,对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问题,给予足够多的重视。“巨额的民事赔偿也是遏制刑事案件多发的有效手段。”

  编辑:云南兵网   作者: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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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7-20 07: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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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09: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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