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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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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06:26:3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 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成绩显著的; (二)社会各界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事迹 突出的; (三)社会各界开展各种拥军优属活动事迹突 出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履 行军人抚恤优待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 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履 行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的;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住房困难长期得 不到应有解决的; (三)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标准、数额、对象发放 抚恤补助优待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 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 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 的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 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 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政策办 理; (二)属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和第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办理;没有参加工伤 保险的,按照劳保伤亡政策办理; (三)属于事业单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伤亡抚恤政策办理; (四)农民、无工作单位城市居民、学校学生 等,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及民兵民工伤亡抚 恤政策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 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养人”,是指军人因 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 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 以上规定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械”,是指病理 车、拐杖、病理鞋等助行器和假肢、腰椎保护 架、围腰等肢体矫形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入学”、“学生”,不包 括下列情形: (一)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 (二)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 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 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含春 季高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或保送免试入 学)进入普通高等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 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三)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四)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 (五)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函授学 习考试,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抚恤优待 对象,就高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3月3日颁布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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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07: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我要搜网wysou.com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7-30 14: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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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 08: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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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2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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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20: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新闻由aibing.net爱兵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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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21: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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