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在李天一案宣判后公开案情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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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9: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Y字军 于 2013-9-27 20:21 编辑






      编辑:北京兵网网友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编者按: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定于2013年9月26日上午公开宣判。7个月以来,案件先因被告人“特殊家庭背景”被持续曝光,后因被害人“特殊职业身份”争论升级,始终处于全民围观之中。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正因如此,南方周末延至宣判当日推出有关案情的报道。但出于维护各自权益的目的,当事双方律师在此之前均已公布代理词或辩护词,并持续接受媒体采访、透露相关案情。

    经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比对,当事双方均选择性发布信息对案件进行诠释,案件关注度逐次升级背后,有混淆信息的痕迹。

    回到案件事实,就显得尤其必要。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梦鸽、双方代理律师、夜半酒吧副总等重要当事人,并把受访人陈述,与被害人、被告人、酒吧领班等相关口供和证言进行比对,并与司法鉴定文书等客观证据交叉核实,还原了从李某某等人进入酒吧到案发之间8个小时这一核心时间段内的过程。

    梳理这一过程可以发现,夜半酒吧在案件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从招揽被告人(包括4个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介绍陪酒服务,到安排被害人随同李某某等离开酒吧,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每一关键节点上。而夜半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仍未进入公安与司法机关的视野。

    我们将均衡叙述酒吧内外8小时里的案件过程,包括对于当事双方分别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以期尽可能接近事实。

    公众对于此案的关注已延伸到多个维度,包括律师职业伦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等,尤为重要的讨论则是民意、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要厘清上述命题,其先决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案件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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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9: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额...看上去很牛的样子...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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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9: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LZ人好好哦~我很认真的看了~觉得真我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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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9: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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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9: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关注楼主发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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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额...看上去很牛的样子...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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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9: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什么贴,就是想到兵网交朋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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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19: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名被告人均承认没有直接问杨女士是否“出台”,其中一名被告人向警方供述酒吧领班张伟曾“强烈暗示”:“(出不出台)要看你们本事”。

    前往湖北大厦的车上,杨女士“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用脚乱踢”。在电话里李某某问张伟:“怎么回事,你跟这女的说明白了吗?”

    湖北大厦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杨女士抓着李某某的手,搁在李某某腹部处,李某某的右手有一次缓慢扬起,再缓慢落在杨女士手上。杨的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击打的动作。”

    五名被告人均称在湖北大厦房间内给过杨女士共2000元钱。杨女士则称自行打车回家后发现钱包里多了三四百元。

    李双江的司机曾收到一条短信,要求“速回电话,否则要走法律程序和媒体”。夜半酒吧副总丁文宇承认这是他所发,但他的本意是“息事宁人”而非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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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19: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夜半酒吧——“看你们的本事”

    “李双江的儿子和他的四个朋友轮奸了我。”

    2013年2月19日晚,北京市海淀区东井派出所内,在一名证人陪同下,一位杨姓女士向警方报案。

    除了内裤、棉球等物证之外,杨女士还向警方提供了两份医疗文书,作为她被强奸的证明。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奸案的立案标准相对宽松,通常只要有受害女事主的指控,加上些许旁证,警方便会立案。

    人证、物证俱全,海淀警方当即受理了杨女士的控告,并于2月21日夜采取行动,将包括李某某等人在内的5名嫌犯抓获,次日决定刑拘。

    2月19日以证人身份陪同杨女士报案的,是夜半酒吧的服务员领班张光耀。但“张光耀”这个名字对应的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而在夜半酒吧,他的名字是“张伟”。

    在这起案件中,张伟的角色重要而微妙——他是介绍杨女士与李某某认识的中间人,后来又成为指控李某某强奸的证人。

    2月17日凌晨,别名为“晴晴”的夜半酒吧驻场兼职徐女士和别名为“子墨”的杨女士,被张伟叫到“天蝎座”包间陪几个“帅哥”,后者特别告知她们:“那些人挺有实力的。”

    “挺有实力的”人即是李某某和他的朋友们。这次聚会由李某某的初中同学大魏发起,为欢迎大魏15岁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到北京。李某某正陪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大魏电话后,李某某决定乘2月16日下午1点的飞机。因为担心受阻,他到了机场之后才给母亲梦鸽打电话,告知要提前赶回北京。

    当天夜里,李某某为小魏在夜半酒吧“接风”。这场聚会的参与者中,除了李某某及魏氏兄弟、李某某与大魏共同的初中同学张某某之外,还有24岁的前酒店行李员王继、18岁的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斌,他们均是李某某的朋友,也是这场聚会中仅有的两个成年人。

    几个月前在李某某朋友生日聚会上与之结识的张伟,也全程参加了这场酒吧聚会。张伟后来否认提前知道李某某的具体身份,但有证据表明,他至少早就知道李是一个不一般的客人,并且察觉到他的一个特点——爱面子。

    梦鸽保留的李某某手机短信显示,张伟在元旦前就开始给李某某频发短信,短信中直呼其名,中心内容是让其到夜半酒吧消费。在事发不到一个月前,张伟曾为李某某安排过一个包间和一名陪侍小姐,并提醒李别忘了给小姐小费,“到时候你多给她点吧,比别人给得多有面儿。”“好的,谢了伟哥。”李某某回信说。

    梦鸽据此在对张伟的一份“控告函”中写道:“从2012年年底开始,张光耀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

    酒吧的聚会持续了3个小时。包括两位陪侍小姐在内,9人共消费了28瓶科罗纳啤酒、一瓶轩尼诗洋酒和张伟赠送的大半瓶“黑方”洋酒。其间曾发生过一点不愉快:陪侍小姐晴晴因为喝酒时“耍赖”,被李某某赶出了包间。不过,李还是通过张伟给了晴晴300元小费。此外,因为砸了几个酒瓶,李某某额外给了包间服务员100元。

    李某某刷卡近2000元埋了单。但是,一直到聚会结束,子墨并没有按“规矩”得到300元小费。按照李某某、大魏、李斌等人的说法,他们通过张伟与杨女士谈妥了一笔后续的生意:出台。

    杨女士、张伟、李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出台”一词均给出了准确的定义:(客人)把女孩从酒吧带走,然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给女孩一定的费用。不过,张伟向警方作证称:他在那天夜里明确答复李某某,杨女士不出台。

    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向警方否认了张伟的说法。李某某、大魏、小魏、王继等人称,在酒吧已经与张伟谈妥了杨女士出台一事,出台费1000元。李斌则说,张伟未明确答复杨女士是否出台,但却就此作出过强烈的暗示:“(杨女士出不出台)要看你们的本事。”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6人当中惟一未涉案的李斌和年龄最小的被告人小魏均对警方提及一个细节,张伟在酒吧内曾对他们说,子墨以前曾喝多后被客人“抬走”过几次。“我理解就是喝多了跟其他客人出台了。我们可以靠自己的本事带走这个女孩。”李斌在一份证词中说。

    不过,所有被告人均承认,他们没有直接问过子墨本人是否可以出台。

    一位具有丰富刑案经验的资深警察王明(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办理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确认发生性关系时女方酒醉,事后女方又说发生关系时非自愿,那么男方就会很麻烦。如果证实还有殴打等情节的话,定罪几乎是“板上钉钉”。

    “强奸的定罪关键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但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的主观性很强,”王明说,“只要事后女方坚称当时不同意,男方被定罪的概率就很大。”

    王明承认,在现实当中,确有女方当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事后迫于压力指控男方强奸的事情发生,此外也有利用强奸罪的司法漏洞设局敲诈的“仙人跳”现象。“因此,办案单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尤其应注意细节,既要注意搜集有罪证据,也要搜集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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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19: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墨”的身份——“不想让家里知道”

    李某某不是第一次跟警察打交道。在一年零五个月前,他因打人被收容教养一年。因为家庭背景的缘故,此事曾被媒体广泛报道。

    李某某也因此再一次被舆论聚焦,案件迅速进入公众视野。但被害人杨女士一直没有公开露面。与张扬的律师们相反,作为一场“舆论战”的主角之一,她从未面对过媒体,甚至没有上过法庭。据其律师田参军叙述,开庭前一周,杨女士突然昏迷住院。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田参军称杨女士因“精神状态不好住院”而“没有办法出庭”。

    梦鸽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对此则坚持认为:杨女士是因为向警方撒了谎,心虚不敢面对法庭。

    据媒体新近报道,杨女士谅解了三名认罪的被告人,并从对方家人处各自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田参军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杨女士与部分被告人在法院主持下“和解”,但表示不清楚具体的赔偿数额。他认为,这将会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不小”的影响。

    “(强奸案的被害人)出庭的是少数,不出庭的是多数。”田参军说。而夜半酒吧副总经理丁文宇则替杨女士解释说,她不想继被李某某等人在肉体上强奸之后,再在法庭上被律师们在“精神上”强奸。

    杨女士的身份始终是舆论争议的焦点。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杨是以一家广告公司“行政秘书”的身份报案。陪同她报案的张伟在单独接受警方询问时,描述杨为一个到酒吧消费的普通客人:“她说她是一个学生”,“几个月前来我们酒吧跳舞时我认识她的”。

    警方后来查明,23岁的杨女士共有三个身份,并分别对应三个名字:“行政秘书”是其中之一;她的确在北京一家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学习;而与这起案件有密切关联的,是她的第三个身份——Global夜半酒吧(以下简称“夜半酒吧”)“驻场兼职”。

    根据夜半酒吧另一名陪酒小姐对警方的解释,“驻场兼职”指的是她和杨在酒吧从事的特殊职业,工作内容是陪客人唱歌、喝酒,以促进客人在酒吧的消费。一般陪一次会从客人处得到300元的小费。夜半酒吧共有七八个这样的“驻场兼职”。在酒吧上班期间,她们需换上专门的服装,各自取有别名。杨的别名是“子墨”。

    杨女士向警方承认她“驻场兼职”的身份,是在报案半个多月后的一次警方问话中。在此之前的警方问话中,她曾断然否认。杨对之前的否认解释说:“我之前觉得这也是个敏感话题,我也不想让人知道我在做驻场兼职,更不想因为我的事情牵扯别人,所以我就没有说。”

    在报案时,杨突出了一个细节:被强奸前她是处女。她多次跟警方强调这一点:“流血了,应该是留在床单上了。”“我跟他们(李某某等)说我是处女还是第一次,他们都不相信觉得很可笑,嘲笑我。”

    一份2月18日开出的医疗证明似乎也支持她的说法。上面写有“处女膜7点处可见破溃”、“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

    而被告人大魏接受警方讯问时否认杨是处女。杨声称被强奸所在地的酒店服务员则作证,没有在事发房间床单上发现血迹。

    警方后来调查为杨女士开证明的医生后得知,“处女膜破溃”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初次性交时造成,“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为杨女士本人口述。而这份证明里同时还写有“外阴已婚”、“宫颈轻(度)糜(烂)”等字样,这些妇科专业术语通常表明当事人有正常性生活。

    在后来的一次警方问话中,杨承认她在处女问题上撒了谎。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家里比较保守,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的事情”。另外,“我怕李某某家里的势力给他减刑,我想通过说自己是处女,让公安、法院重视,给予李某某等人严惩”。

    田参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杨女士第一次见面时也跟他说是处女。“我当时很震惊,当时也是相信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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