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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6: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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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总督府
中方第三轮会谈的谈判方针是:先听取葡方对我已提出的各项协议文件的表态,促使葡方在解决澳门问题的各项实质性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明朗化,并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对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如涉及重大问题,我们将按中央批准的基本方针,坚持原则,说明道理。对葡方一些非原则性的、于我利益无损的意见,可视情况采纳。关于收回时间问题,此轮会谈中我不主动提出进一步讨论,可留待周南访葡时与其他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通盘加以考虑解决。
在1986年10月21日至22日举行的第三轮会谈中,葡方表示基本同意协议文件草案的基本结构和大部分实质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及补充意见和要求作澄清的问题。双方就工作小组一事达成一致,决定在双方政府代表团下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具体讨论和修订中葡双方会谈中所提出的全部协议文件草案。”然而,葡方对我收回澳门的时间等几个重大问题,未正式表态,他们希望周南访葡时能与葡国政府领导人直接面商解决。
第三轮会谈结束后,中共中央同意周南应葡政府邀请于11月中旬对葡进行友好访问,除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一般交换意见外,将主要就澳门问题的几个实质问题进行磋商。葡曾企图将周南访葡作为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一轮谈判,以显示其在与中国谈判时获得比英国更高的礼遇。中方则强调周南是以副外长而不是谈判代表团团长身份访葡。这样既照顾了葡方的“面子”,又坚持了访问不作为澳门问题的一轮正式会谈的立场。
1986年11月17日,周南以中国副外长身份对葡进行了访问。访问期间,分别会见了葡总统苏亚雷斯、总理席尔瓦、外长米兰达。苏亚雷斯在同周南会见时,提出澳门要有20年的过渡时期,实际上是要求到2007年,即葡侵占澳门450周年之际交还澳门。苏亚雷斯的表态,实际是葡党派矛盾的一种反映。中葡谈判开始后,葡社会党不愿看到社民党在澳门事务上处于主事地位,在政治上捞分。作为社会党人且主管澳门事务的总统苏亚雷斯,想在交还澳门时间问题上作出姿态,以显示总统及社会党在澳门事务上的发言权,以及在“维护民族利益”方面的立场。针对葡方的这一举动,周南与葡总统在奥伦宫会面后,便取消了在葡的参观访问计划,并在22日离葡之际,在机场对记者发表谈话,强调在二十世纪末之前,完成港澳回归祖国的大业,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十亿中国人民的意愿,亦是中国政府的决心。在我作出这一坚决表态后,葡谈判代表团中的社民党人私下称赞周南在机场的谈话立场。随后,葡政府作出反应,强调加强葡国与中国友好合作关系有“极大重要性”,软化了原有立场,并向我们作出友好表示。
周南结束对葡的访问后,中葡工作小组便于1986年12月8日开始了协议文件草案的修订工作。工作小组先后举行了三个阶段的会议,到1987年2月27日止,除对附件二中的土地小组部分和有关国籍问题的备忘录,由于葡方迟迟不能交出其修改方案,而未能讨论外,全部协议文本草案均进行了讨论和修订,并得出了一个带括号(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部分)的共同文本。
从第三轮会谈到中葡工作小组会议,中方与葡方争论、交锋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中国收回澳门的时间问题;二是关于国籍问题;三是关于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问题;四是关于土地小组问题;五是关于葡在澳门的文化存在问题;六是关于澳门货币发行的问题;还有关于主权交接的表述问题等。由于双方坚持各自的立场,特别是葡方采取得寸进尺的方针,从而使工作小组只好形成了一个有46处之多的带括号的共同协议文本,供下一轮会谈讨论、敲定。
第三阶段,为1987年3月18日至23日第四轮会谈这段时间。这是双方审议协议文本草案,就协议文本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去掉括号的阶段。这个阶段,葡方代表团成员在我方的积极工作下,感受到中方的诚意,与我们合作,促使葡政府在中方规定的时间内使协议最后达成一致。
在第四轮会谈前,中共中央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于1987年3月16日向党中央提交的第四轮中方谈判方案的请示报告。第四轮会谈的基本任务,就是取消协议文本中的括号。
中葡工作小组的任务基本完成时,双方本应在这个基础上及早举行第四轮会谈,但葡方却以条件还不具备为理由,迟迟不愿确定第四轮会谈日期。1987年3月10日,葡方在未经与我商定的情况下,即派葡方工作小组来京,要求继续举行工作小组会议磋商,减少共同文本中带括号的问题,并称,葡方要待括号减少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交由团长在第四轮会谈中讨论。鉴于葡方提出这一无理要求,违反了双方原已达成的由第四轮会谈讨论带括号共同文本的协议,中方表示不反对开会,但重要问题只能留待第四轮正式会谈解决。这样工作小组遂于3月12至17日又举行了6天会议。3月14日关于召开第四轮会谈的新闻公报发表后,中方授权我小组成员正式与葡方磋商,以尽量减少协议共同文本中的未决问题。但由于葡方坚持无理要求,在枝节问题上斤斤计较,双方仅解决了关于居民自由权利段落的表述方式和一些次要的文字上的问题。
1987年3月18日举行第四轮会谈,双方都希望这是最后一轮的会谈。中方希望中葡协议能赶在3月25日开幕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达成草签,并正式签署。葡方亦有着早日达成协议的迫切意愿,另外,葡国国务会议在此期间举行,各政党在澳门问题上取得共识。
第四轮会谈较之前三轮会谈的时间稍长,由3月18日至23日,开了3次正式会议。其间几次“趣剧性”的表现,诸如双方团长在会谈中分别中途离场,葡方团长突然取消飞返葡国的计划等,令外间有会谈峰回路转、扑朔迷离的感觉。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审议协议文本草案的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上,需要作出更细致、更全面的考虑,特别是在澳门回归的时间上、在国籍问题上取得谅解,达成一致,花费了较多的时间。
1987年3月23日下午,中葡联合发表第四轮会谈新闻公报,宣布“双方审议了协议文本草案,就协议文本的内容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宣布联合声明将由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团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签。中葡两国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谈判至此圆满结束,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一项历史性的使命。
从历时近九个月的中葡会谈的全过程来看,中葡双方虽然在许多问题上有争论,有时甚至还较激烈,但从整体看,谈判的气氛还是友好融洽的。中方代表团团长周南曾引用唐诗“潮落江平未有风,兰舟共济与君同”来比喻中葡这次谈判,比较恰当地反映了中葡两国在谈判中的关系。此外,谈判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旅游外交,非正式的私人会晤多。首轮会谈后,葡方代表团应中方代表团邀请,前往承德避暑山庄游览参观,第二轮会谈和第三轮会谈后,又分别应邀前往山东和长江三峡参观游览。这些被外间誉为“旅游外交”的作法,以及几轮会谈间的工作宴会和工作会晤等,构成了会谈外的“非正式会谈”。这不仅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和了解,也促进了会谈的顺利进行,从而使会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总理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上签字,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澳门由此开始了回归祖国的过渡期。可以说,《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签署,为澳门的顺利回归和“一国两制”方针在澳门的实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文献》杂志授权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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