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曝光儿子李天一书信的真实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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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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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3:12:4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梦鸽曝光儿子李天一书信:我不该轻信别人
  31日梦鸽再度接受媒体访问,谈到其子李某和另外4名同案犯,她称被5个孩子的陈述所感动,并曝光了与李某的书信内容。“妈妈,我现在知道18岁前为什么需要监护人,因为我们的心智不全,我们分不清善恶,分不清准确的是非。在我的这件事情上我清楚的认识到我错了,因为我做了一件自己并不是真的做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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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3: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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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3: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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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9-5 03: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关注楼主发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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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3: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额...看上去很牛的样子...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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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3: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来,都要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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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9-5 03: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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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03:13:4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梦鸽曝光与李天一书信内容
  在庭审陈述中,梦鸽称被5个孩子的陈述所感动,15、16岁的孩子因为天真,做错了事情,并提出是因为被害人杨某主动、挑逗、引诱5个孩子才发了不好的事情,作为成年人是有责任的。梦鸽还呼吁律师应该本着自己的良心,用真诚捍卫正义,忠于法律,忠于司法,让司法回归到正规的轨道上来。
  此外,梦鸽称李某本质善良、忠义,也热爱学习,还曝光了这些日子与李某的书信内容,因为我的本意是和同学们在一起聚会一下,我的真诚是表达了我对他们的这份忠义,我很珍惜友谊,很珍惜同学们对我的友爱,我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别的目的,就是想和大家聚一聚。所以造成了这样的事情,错在不该参与,错在不该轻易相信别人。”
  梦鸽称其实在他心中都是朋友,他没有想到这个事情会是这样子,因为在他的本意当中,主观意识当中就是吃饭、唱歌,喝多了,当时进去酒吧的时候已经摆好了28瓶啤酒,经理张某已经摆好了酒,而且也是杨女士主动要的两瓶洋酒,还有张某拿出来的半瓶,打开盖子的黑方酒。当时在那里玩的时候,就是一个本真的游戏,谁输谁喝。
  在庭会中,魏某称李某在车上打了杨某,对此,梦鸽表示公诉人在陈述中,没有念到魏某在预审当中说过李某在车上打人的事情。当场魏某说这话她就表示了质疑,认为这是律师给了的误导和教唆,是一个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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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03:13:5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专家:梦鸽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
  法律专家田小穹认为从梦鸽的言论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并表示在世界范围,强奸案件被害人不报案,晚报案是非常普遍的。
  田小穹:中国有句成语叫做一叶障目。我想说,她是一子障目、现在看来,她已经很偏执,她只相信她儿子,她心目中的一个忠义、纯真无邪的好孩子,不相信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她认定她的孩子被一个巨大阴谋、圈套陷害,这个阴谋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她的逻辑是如果被害人真被强奸了,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报案。或者说,没有第一时间报案就是没被强奸,她忘记了她自己被敲诈勒索的时间是事件刚发生后,也就是二三月份。可是,她报案是几个月后,被害人报案是几天后,所以是假的,她报案是几个月后,不更假吗?不过,无论被害人晚报案还是她晚报案都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说,她的逻辑是错误,而且相互矛盾的。在世界范围,强奸案件被害人不报案,晚报案是非常普遍的。
  前几天,一份李天一强奸案的无罪辩护词被公布在网上,网上对辩护词进行了质疑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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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03:15:4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无罪辩护词的六大疑问
  第一问: “非法证据”究竟为何,本案存在吗
  李天一方:对李天一存在非法引供、诱供、逼供
  这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举了一些例子,如,“问:在电梯里面为什么要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言下之意是,警方用“为何打”设置了“打了”这个陷阱。类似这样的事例到底有没有非法引供、诱供之嫌呢?
  解析:若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引供、诱供得来的口供究竟合法与否,由法官自由裁量
  什么是非法证据呢?依据《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反这条规定获取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刑讯逼供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而这样的得来的证据是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
  可什么是威胁、引诱、欺骗呢?这就比较模糊。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算不算是在威胁、引诱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最终由法官作出裁量。而根据报道,本案也排除了存在“非法证据”。
  另外,在那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中,还提到了“口供与录像不符”的问题。但是辩护意见并未指出这些口供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有悖司法公正,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证据”。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录像等证据只要搜集程序合法,一样会被采纳,不存在对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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