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企业招用、或自己创办企业的,由所在企业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其户籍所在地区市县退役军官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手册》,依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者)的,可凭部队师以上单位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其户籍所在地区市县退役军官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手册》及本人身份证,参加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按照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按照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从其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年12月31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免收滞纳金。(原题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大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