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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要先知道的五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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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36:5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参与轮奸,年满16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奸淫行为依旧构成轮奸
针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强行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认定时,应该考虑“2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对于轮奸的认定注重的是行为人共同造成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关。
从传统犯罪论体系出发,对于轮奸的认定,不能以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要判断上述行为的性质,必须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着手进行分析。在立法上,将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说明了轮奸对女性侵害的严重性。在轮奸情节中,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仅与受到2人以上轮流奸淫有关,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关。只要行为人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轮奸情节即可成立。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不作犯罪处理,而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则认定其行为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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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38:4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刑诉法没规定被害人必须出庭,被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是否出庭或委托律师来主张权利
被害人是广义上的“证人”,被害人本身就是当事人,而证人不是当事人。《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的规定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刑诉法》对于被害人是否和证人一样必须出庭没有明确规定。
被害人与证人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享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如证人出庭只是为了作证,不能旁听庭审、不能出现在法台上,而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提出、申请调取证据、对法庭出现的任何证据有参与质证、对案件发表控诉、辩护等意见的权利。正是因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等同于证人,因此法院不能将上述条款适用于被害人杨某。在强奸案件当中,被害人出庭很少,被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是否出庭来主张权利或委托律师主张。 [详细]
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
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李家律师兰和更声称,由于杨女士的出庭对整个案件非常关键,因此认为她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出庭,甚至为了让被害人出庭而申请延期审理。然而,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如果被告人律师认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被害人的证言,让法庭认可其有出庭的必要。在被害人不出庭是否会影响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上,证人如果出庭,理论上将以法庭上的说法为准。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也不会影响证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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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39:2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双江是不是将军?
李双江属于“文职干部”,有职(级)无衔,非真正意义上的将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有两种,一种是现役军官,另一种是文职干部。1993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官改为文职干部和文职干部改为军官问题的通知》,文职干部实行与现役军官严格一一对应的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与文职干部级别(军衔级)两套等级体系。
据2001年解放军四总部发布的《提高部分高级专家有关待遇》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军装帽饰改金黄色,肩章外端加缀将官松枝叶。由于这一服饰类似于授军衔的少将,且他们的待遇与将官待遇相近,媒体报道文职将军据此而来,文职将军为军内媒体普遍接受,约定俗成认为是“将军”。文职特级、一级、二级均为正军级,对应中将、少将。但实际上“文职干部”是“有职(级)无衔”,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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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40:1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规定》,李双江属于一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不得称将军或文职将军
据新华社8月26日报道,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颁发《关于规范大型文艺演出、加强文艺队伍教育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提出明确要求,规范日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军容风纪检查,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不得称将军或者文职将军。
李双江,现任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属于一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因此享受享受中将级别待遇。但限于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规定》,李双江不得自称将军或者文职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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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41:0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梦鸽上访有没有用?
在未结案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上访,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继8月6日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后,近期,梦鸽以“上访群众”的身份,现身公安部门信访办,递交了关于对酒吧老板张光耀等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相关材料。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既然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访显属“不予受理”之举。
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7条明确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这就是说,即使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拒绝了李家提出的异地立案申请,李家也不应该去公安部“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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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6: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兵网aibing.net建议大家共同来关注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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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7-15 20: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我要搜网wysou.com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7-16 02: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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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8: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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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支持楼主,我们共同来盖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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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2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兵心网www.08681.com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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