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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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1年底退伍的藏兵,当时县里征兵26人。农村户口转非。省里下达征字367号文件。过了6年了,非农户口的我没人管。一天没有上班。县领导给我办了个《再就业优惠证》。
我是01年底退伍的藏兵,当时县里征兵26人。农村户口转非。省里下达征字367号文件。过了8年了,非农户口的我没人管。一天没有上班。县领导给我办了个《再就业优惠证》。
附:367#文件。
99赴藏兵待遇(征367号文件)特级(特级的机密文件)
关于给予赴西藏义务兵及其家属特别优待的通知 征367号
各市、县(市、区)计划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工商局、地税局,征兵办公室:
为鼓励广大应征公民到西藏高寒地区服役,激励军人卫国戍边的献身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赴西藏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户口青年赴西藏服役的,入伍前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农转非计划指标,在办理入伍手续的同时,由当地公安、粮食等部门按照省计委下达的指标,凭兵役机关的证明办理农转非手续。服满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在入伍前要确定安置单位。
二、凡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退役后,报考本省范围内各类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退役后,本人自谋职业或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当地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部门应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并免收一切手续费。
四、赴西藏的农村籍义务兵及其家属,每户每年除享受所在乡镇正常的优抚金外,当地政府再给予优待标准40%以上的补助金。补助金从统筹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开支(各负担一半),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赴藏的城镇籍义务兵的优待,按照[冀民(1993)优第39号]第三条执行。
五、凡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或犯有严重错误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中途退回的,当地政府对其特殊优待的政策停止执行,公安、粮食部门注销其非农业户口和粮食关系。回原籍后,当地人民政府不予安置工作。
六、赴西藏义务兵在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下达的非农业户口征集数额内征集,任何市、县不得突破省下达的非农业户口征集数额内征集,任何市、县不得突破省下达的非农业户口征集比例,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本通知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不予追补。
河北省计划委员 河北省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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