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享受得到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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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6: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在西藏当兵十二兵年的退役复员士官,2012年12月退役了,在易地自己通过考试考上西藏乡镇公务员,退役材料上也是按照部队上的复员退役的,我享受得到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吗,跟同年一起入伍回入伍地的退役士官都能享受到同样的退役自主就业地方补助金待遇吗,入伍地是云南曲靖市沾益县,我们省里出台文件说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年补助3600元,我打电话问我们省民政厅退役军人安置处了,他告诉我们市里的安置电话,叫我问我们市里安置办的,可告诉的电话打了几个星期了,每次打都是占线,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们县安置科的说我一是超过了十二年,二是档案没到当地,三是考上了公务员,我都不知道应该去找什么部门咨询了,那位好心战友帮个忙,好吗?我们省里和国家的安置文件我这个里面都有,看一家能否帮忙看一下。在这里谢谢各位战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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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6: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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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6: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ui8881 于 2013-7-17 16:53 编辑

国家退役安置条例的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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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6: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ui8881 于 2013-7-17 16:51 编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 〔2012〕13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 8月 1日


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
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法 所 称 经 济 补 助 是 指 由 省、州 (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专项用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门报到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协
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自主就业符合在全省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承担的经济补助经费的安排和下达,并对全省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州 (市) 财政部门负责转拨省级经济补助经费,并安排下达本级承担的经济补助经费,对所属县 (市、区)财政部门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县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转拨上级财政安排下达的经济补助经费,并安排和拨付本级承担的经济补助经费,对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 (市、区)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资格审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当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对全省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县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向上一级民政部门上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
第九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有关财经规定和代理协议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县 (市、区) 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一)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年退役的士官。
(二)符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 5级至 6级残疾等级符合退休安置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退役士官。

(四)2011年 11月 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规定准予安排工作,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 1年发给 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 1年,省补助 120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州 (市)、县 (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十二条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 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 6个月不满 1年的按照 1年计算。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省经济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下达各州 (市)财政。
第十四条 各州 (市)财政将本级安排和省经济补助经费下达到所属县 (市、区)财政部门。县 (市、区)财政将本级安排和上级下达的经济补助经费划拨到县 (市、区)农村信用社。
第十五条 县 (市、区) 民政部门在审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填写 《××××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审核表》,制作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名册。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后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名册报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 (市、区) 民政部门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基础信息提供给县 (市、区)农村信用社,县 (市、区) 农村信用社负责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设个人专用卡帐户,在规定时限内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安全划入退役士兵个人专用卡。
第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县 (市、区) 民政部门领取个人专用卡,凭个人专用卡到县 (市、区) 农村信用社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每年 9月 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按照省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拟制下年度省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州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省经费补助标准、财政承担比例和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本地下年度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先从各级财政收取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剩余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齐。
第二十条 经济补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放到人的管理使用原则,由县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列入当年退役士兵 “安置费” 科目下“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项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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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9-13 05: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样呢?得到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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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7-17 1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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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7-17 11: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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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8-7 01: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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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9 2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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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9 2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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