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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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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分工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巡查和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做好贯彻落实情况的上报
各设区市和杨凌气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本行政区的贯彻情况于2007年1月底前上报省气象局,同时抄报省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一八八部队。
附件:1、《陕西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
2、有关空中管制的规定
3、陕西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陕西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
(陕西省气象局2005年12月14日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规范施放气球审批工作,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气象探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放气球,包括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施放气球,应遵守本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的施放气球,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设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审批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审批。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悬挂系留气球的审批。
省辖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施放气球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审批;市辖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悬挂系留气球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或指定审批;同一城市有两个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悬挂系留气球由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或指定审批。
第六条 悬挂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负责审批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悬挂系留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悬挂系留气球:
(一)施放气球组织持有《陕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三)施放气球的地面及空间符合安全要求;
(四)施放气球地点、高度符合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安全要求;
(五)施放气球地点在气象探测业务限定的禁放区域外;
(六)施放气球地点在当地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外;
(七)悬挂系留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设置有中国气象局规定的识别标志;
(八)悬挂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九)符合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负责审批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至少提前2天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审批。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复。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一)不妨碍气象探测业务;
(二)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规定。
第十条 取消施放气球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遇不适宜施放气球的气象条件,应取消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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