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施放气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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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0:17:1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气象局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施放气球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16日 (陕气发〔2006〕245号)
2001年9月《陕西省气象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加强了对施放气球的管理,制定了《陕西省升空气球技术管理办法》、《陕西省氢气球技术操作规范》,对施放气球组织和个人依法实行了技术资格管理。2003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2005年2月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施放气球管理规定》、《陕西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陕西省升空氢气球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实施了施放气球作业审批。2004年5月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2006年7月中国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贯彻上述法规规章和两次“部委联合发文”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利用气球从事庆典、广告宣传和科研的活动日益增多,气球的规格尺寸越来越大,放飞高度越来越高,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大;施放过程中发生气球爆炸、燃烧,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也越来越大。省内外多次出现升空气球影响飞行安全,爆炸、燃烧致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我省自依法加强施放气球作业管理以来,虽然不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但是无资格、未经审批、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放气球作业问题时有发生,不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防各类施放气球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贯彻“部委联合发文”,确保航空飞行安全
“部委联合发文”对明确责任、建立法规体系和工作程序、完善协作体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等工作都提出了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部委联合发文”和我省已出台规定的要求,尽快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和完善施放气球的审批制度,严格施放气球的资格、资质和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切实做好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培训服务和施放现场的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以安全生产为重,民航管制、气象、军航管制等各部门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施放气球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报告制度。施放气球的组织和个人在气球意外脱离系留后要及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和飞行管制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三)严格执行机场净空保护制度。相关地区飞行管制部门要尽快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严格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相关地区要明确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的联系人。
(四)市县两级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队力量,加强联合执法行动,对无证和违规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施放气球地面作业管理,有效防范爆炸、燃烧事故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施放气球作业的安全监管,按照操作规范严格检查。
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在大型活动场所、人口稠密地区禁止或限制施放氢气球,改放氦气球。
施放气球组织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施放氢气球操作规范,禁止用混合气体充灌、悬挂、施放升空气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的气球;施放气球必须设置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识别标志。
四、加大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营造施放气球作业的舆论和法制环境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各地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街头宣传以及开通“121气象法律法规知识咨询电话”、气象短信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在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如广告公司、业主单位,加强全社会对施放气球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经常性开展施放气球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遵守施放气球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的氛围。同时要通过媒体公示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升空氢气球禁放区域,从源头抑制施放气球违法活动的发生。各地近期要集中时间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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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0:17:3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分工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巡查和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做好贯彻落实情况的上报
各设区市和杨凌气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本行政区的贯彻情况于2007年1月底前上报省气象局,同时抄报省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一八八部队。
附件:1、《陕西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
2、有关空中管制的规定
3、陕西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陕西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
(陕西省气象局2005年12月14日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规范施放气球审批工作,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气象探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放气球,包括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施放气球,应遵守本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的施放气球,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设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审批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审批。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悬挂系留气球的审批。
省辖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施放气球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审批;市辖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悬挂系留气球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或指定审批;同一城市有两个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悬挂系留气球由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或指定审批。
第六条 悬挂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负责审批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悬挂系留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悬挂系留气球:
(一)施放气球组织持有《陕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三)施放气球的地面及空间符合安全要求;
(四)施放气球地点、高度符合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安全要求;
(五)施放气球地点在气象探测业务限定的禁放区域外;
(六)施放气球地点在当地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外;
(七)悬挂系留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设置有中国气象局规定的识别标志;
(八)悬挂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九)符合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负责审批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至少提前2天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审批。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复。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一)不妨碍气象探测业务;
(二)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规定。
第十条 取消施放气球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遇不适宜施放气球的气象条件,应取消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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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0:18:0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悬挂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升放气球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有关空中管制的规定
一、机场范围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安全要求
1、以机场为中心、半径20公里的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2、以机场跑道两端为中心点,向延长线方向,长度6公里、宽度左右各3公里范围内禁止悬挂系留气球;以机场跑道两端为中心点,向延长线方向,长度6公里以远、8公里以内,宽度左右各3公里以远、5公里以内的范围内悬挂系留气球的高度不得高于20米;以机场为中心、半径20公里的范围内,除上述规定的区域外,悬挂系留气球的高度不得高于50米。
3、除以上两项规定外,其他区域悬挂系留气球,执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
4、其他特殊情况,由各设区市气象局与当地机场空中管制机构协商处理。
二、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规定
在西安飞行管制分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统一由空军飞行管制部门审批;涉及到民航机场、航路的,由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升放单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审批。
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的审批机关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一八八部队航空管制机构;民航飞行管制部门的审批机关为民航西北空中交通管理局飞行管制机构。
三、出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的规定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向批准机关报告。
系留气球向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受理机关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一八八部队航空管制机构。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由空军飞行管制部门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通报情况。
附件3:
陕西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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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2: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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