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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消息:民政部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本报北京7月4日讯 记者王晓雁 民政部今日召开全国烈士纪念工作视频会议,同时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同时废止。烈士纪念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迁移
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四级。办法指出,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办法明确,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侵占设施内土地将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办法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办法要求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纪念设施处于一般保护状态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断完善烈属抚恤优待政策。民政部在今日召开全国烈士纪念工作视频会议上透露,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3762个,其中建有烈士纪念设施1.3万座,烈士墓1.5万座,以上这些设施34%处于一般保护状态,8%(约2240座)处于较差状态。此外,我国还有一定数量的烈士安葬在朝鲜、越南、老挝、坦桑尼亚等多个国家,建有烈士陵园、纪念碑塔堂馆、纪念雕塑等纪念设施100余处。 民政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基本完成了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修缮了朝鲜桧仓志愿军烈士陵园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抗战将士陵园,巴基斯坦吉尔吉特中国烈士陵园等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修缮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四年将投入百亿元进行保护抢救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从2011年开始,根据国家统一规划部署,拟用4年时间,到2014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61.5万座散葬烈士墓和1.2万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将累计投入近百亿元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
据悉,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已完成40.8万座散葬烈士墓抢救保护,占普查总量的66%;完成5095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占普查总量的44%。到今年年底,预计90%散葬烈士墓和80%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任务将顺利完成,一半以上的省份将100%完成抢救保护任务。下一步,将采取分片推进、重点督导、及时通报等方式,深入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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