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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05: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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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霞证言称,2007年下半年,她进入肖烨公司,在肖烨安排下,给雷政富发短信,利用自己的姿色引诱雷政富,并利用针孔摄像机偷拍与雷政富的不雅视频。2008年2月,在肖烨的安排下,她与雷政富发生了性行为,被假称其男友的张某、充当司机的严某捉奸,后由肖烨出面假装协调。事成后,肖烨给她4万元作奖励。
明某证言称,雷政富要求其借款300万元给肖烨。肖烨到期不归还,并提出找雷政富归还。明某的公司在北碚区的工程需要雷政富支持。当雷政富知道肖烨没有还款,并提出本人归还时,明某对雷政富提出不用归还。雷表示同意。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还据示了被告人雷政富在检查机关作出的供述。雷在侦查期间供认称,2008年2月,其被肖烨设计偷拍不雅视频,并以借款为名被勒索300万元。为免不雅视频曝光,雷要求明某以借款名义支付给肖烨公司300万元。雷政富应明某的请托,在工程付款上为明某提供帮助。2008年底至2009年初的一天,在雷政富的办公室,明某表示不用归还所借的300万元。2010年,雷为防止被查处,让肖烨的公司退还给明某的公司100万元。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00万元受贿的事实,被告人雷政富提出,当时其不知肖烨在设局敲诈自己,肖烨向明某借款300万元后没有归还,明某没有对其表示该借款没有归还。雷辩称,其借款不是贿赂款。
辩护人认为,该300万元是肖某的公司向明某的公司借款,双方签定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等,肖烨表示要归还,并于2010年归还100万元。双方有借款的协议和凭证,应属于民事纠纷。雷政富在其中仅仅起到居中介绍作用,并非债权债务人,无权处置双方的债权债务。雷政富对该300万元借款没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雷政富提出在案发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辩护人还提出,雷政富工作平时表现较好,身体状况不好,请法庭综合考虑是否适合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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