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安置 安置意见 重庆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市关于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办法如下:
一、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转干部配偶随调时,应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至我市。
二、凡列入安置计划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在当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基础安置费15000元+(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2)×本人工作年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去向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中央在渝经济效益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集团负责,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入户、入学、入托、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关系的接收,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