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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交流] 军转干部选岗须知:行政编、参公及事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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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05: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范围的司法解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大致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2.法官、检察官。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3.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界定
1993年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经各级人事部门批准,很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了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之内,《公务员法》第106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实施后依照公务员管理变成了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
所谓参照公务员管理,就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的人事制度,人员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四、公务员与参公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有区别的,公务员是行政编,参公和事业单位都是事业编,但公务员与参公待遇是一样的,事业编与前两者在身份与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编制不同。参公人员还是事业编制人员,非行政,而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必须有行政编制。原本只有公务员和事业编两种编制,但由于一些事业单位具有行使政府相关权力的职能,但是其单位的职工却没有公务员身份,而编委会又不可能审批通过扩大行政编的编制,于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间衍生产物就产生了,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编制是事业编,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是名称不同。参公人员的名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从广义上讲具有公务员身份,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正式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后经过本单位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过批准后这个单位叫做参公单位,参公单位的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经过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登记后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参公的叫单位,不叫机关。
三是转任不同。从公务员单位调到参公单位,编制就由行政编变成了事业编制,反之亦然,参公单位调到公务员单位,身份就由事业编制变成了行政编制,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是可以互通的。参公人员要转任到行政机关有些省份是允许的,但有些省份是不允许的,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在山东省,参公人员想转任到机关当公务员要看这个单位有无多余的行政编制,而公务员转任则无此限制,因此参公人员转任比公务员转任有难度,另外如有多余的行政编制参公人员转行政也要进行考试。
五、参公人员与公务员、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
参公人员和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资待遇、住房等待遇完全按照公务员法来实施。参公人员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参公人员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享受公务员待遇。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六、事业编制单位的分类
事业编制单位除了参公单位外,分为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筹自支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社会团体”、“协会”、“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监管委员会”,一般均为参公;“其他单位”、“海事系统”、“机关辅助职位”、一般均为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省市一级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的是有些是参公事业单位,有些是普通事业单位。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6-15 05: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LZ敢整点更有创意的不?兄弟们等着围观捏~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15 04: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15 04: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我要搜网wysou.com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15 04: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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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3 20: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新闻由aibing.net爱兵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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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16 13: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兵心网www.08681.com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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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23 00: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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