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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退役的,2003年开始做执业律师(陕西咸阳市),手机13809141490
最近,有许多自择战友向我询问,总担心找到工作后退役金停发,很疑惑。
军转安置办法规定,自择后被“党和国家机关录取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而8部委规定为,自择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停发退役金”
上述2个文件有差异,我认为:
一、8部委文件有违法之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有权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即对公民的权利作出限制或要求承担义务。《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法规,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因此,军转安置办法(行政法规级别,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
对退役军官择业后的退役金获得权作出限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但8部委规定属规章级别的
,所谓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军委各总部、各军种、大军区有权制定军事规章,但规章的效力和级别低于法规。所以,8部委规定擅自扩大军转安置办法的限制条件部分是违法的、无效的。即只有自择后被党(各级党委系统、机构)和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即政府序列,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录取为正式工作人员才能停发退役金。
二,自主择业的政策需要调整。对转业干部,国家一直从理论上讲是国家的财富,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但在具体政策上却当包袱看待,如,自主择业的干部,既然现在党和国家干部是招考制,那么自择干部考入后就应享受公务员待遇,退役金继续保留,这也是国外的惯例,因为退役金是对过去的承认,现在工作就应该同工同酬,否则岂不是鼓励懒汉了,也无情的进退役干部拒之于体制之外,政治之外、仕途之外,这也是许多干部不愿意退役的重要因素。另外,《宪法>>规定了公
民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为何单对退役干部作此限制。
上述意见,愿与大家共商榷,共呼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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